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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 题:把好食品安全“三道关”安徽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审议侧记--学习网
  日 期:2009/5/26  源 自:中华职工学习网 【字体: 字体颜色
 
把好食品安全“三道关”——安徽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审议侧记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农产品质量安全是食品安全的核心,也是社会关注的热点。4月21日下午,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审议了《安徽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草案修改建议稿)》。常委会组成人员围绕如何把好三道安全关口,充分发表审议意见,为完善法规提供了重要参考。

  源头关:规范生产环节

  “橘生淮南则为橘,生于淮北则为枳。”农产品产地的生产环境和条件对农产品质量安全具有直接影响。省人大常委会农工委调研发现,农药、化肥等农业投入品包装物对产地环境污染严重。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对此应作出引导性规定,要求农产品生产者及时清除、回收农用薄膜及其他农业投入品包装物。同时,对规模化生产中产生的废水和畜禽粪便等应当规定及时清运或者进行无害化处理,防止污染农产品产地环境。

  “没有农业标准化就没有农产品质量安全。”当前,从事农产品生产大多数是分散的农户,规范他们的生产行为,必须加强农业标准化示范区和农产品生产基地建设。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要用标准化生产这根红线将千家万户的农产品生产联结起来,是农业部门开展质量控制工作的重点。标准化推行的主要载体是龙头企业、生产基地、农民专业合作社,要先在这三个载体上全面推开、全面覆盖,以带动千家万户,筑牢食品安全的“前沿阵地”。

  全程关:健全追溯制度

  从田间地头到百姓餐桌,农产品质量安全是一项系统工程。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工作是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的重要环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制度,一旦发生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可以及时追溯到农产品生产的源头。

  草案修改建议稿对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的主要环节做了规定:一是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和种植养殖大户应当建立农产品生产记录;二是进入市场准入名录的农产品应当随附产地证明和检验检疫证明;三是农产品销售者应当建立产品进货记录;四是从事农产品批发业务的销售者以及销售自产农产品的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种植养殖大户,应当建立农产品销售记录;五是学校、医院等集体供餐单位以及宾馆、饭店等餐饮企业采购农产品,应当建立采购记录。同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中,对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应当进行追溯。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对细化相关规定作了深入探讨。

  责任关:确保各负其责

  “七八个大盖帽管不住一个杀猪的”、“十几个执法的治不了一个造假的”,类似的“怪事”暴露了监管责任体系的漏洞。农产品质量安全涉及产地、生产、加工、包装、运输、市场销售等各个环节,相关管理具有点多、线长、面广、复杂的突出特点。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条例应明确各个环节的执法主体,形成以一个部门为主、其他部门配合协助、各个部门分段负责的监督体制。建议对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执法主体的法律责任作出具体规定。

  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关键在基层。为了进一步加强农产品生产源头的质量安全管理,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农产品生产经营活动的指导、监督,加强农产品产地环境保护,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责任。“作为乡镇一级,讲起来好讲,做起来困难,因为既没有机构,也不一定有手段,要想其履行好职责,必须创造条件使其能履行职责。”此外,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对农产品生产者、经营者、农产品行业协会的职责也应作出具体规定,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人人有责。(记者吴林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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