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的职责: (一)依法参加合议庭审判或者独任审判案件; (二)法律规定的其他职责。 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除履行审判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与其职务相适应的职责。 法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 (二)审判案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秉公办案,不得徇私枉法; (三)依法保障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 (四)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维护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五)清正廉明,忠于职守,遵守纪律,恪守职业道德; (六)保守国家秘密和审判工作秘密; (七)接受法律监督和人民群众监督。 法官享有下列权利: (一)履行法官职责应当具有的职权和工作条件; (二)依法审判案件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三)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被免职、降职、辞退或者处分; (四)获得劳动报酬,享受保险、福利待遇; (五)人身、财产和住所安全受法律保护; (六)参加培训; (七)提出申诉或者控告; (八)辞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