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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 题:法官的任职回避
  日 期:2007/5/22  源 自:互联网 【字体: 字体颜色
 

法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同时担任下列职务:

  (一)同一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

  (二)同一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和审判员、助理审判员;

  (三)同一审判庭的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助理审判员;

  (四)上下相邻两级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

     法官从人民法院离任后二年内,不得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

     法官从人民法院离任后,不得担任原任职法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

     法官的配偶、子女不得担任该法官所任职法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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