奖励 法官在审判工作中有显著成绩和贡献的,或者有其他突出事迹的,应当给予奖励。 对法官的奖励,实行精神鼓励和物质鼓励相结合的原则。 法官有下列表现之一的,应当给予奖励: (一)在审理案件中秉公执法,成绩显著的; (二)总结审判实践经验成果突出,对审判工作有指导作用的; (三)对审判工作提出改革建议被采纳,效果显著的; (四)保护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使其免受重大损失,事迹突出的; (五)勇于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事迹突出的; (六)提出司法建议被采纳或者开展法制宣传、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效果显著的; (七)保护国家秘密和审判工作秘密,有显著成绩的; (八)有其他功绩的。 奖励分为:嘉奖,记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授予荣誉称号。 奖励的权限和程序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惩戒
法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参加非法组织,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参加罢工; (二)贪污受贿; (三)徇私枉法; (四)刑讯逼供; (五)隐瞒证据或者伪造证据; (六)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审判工作秘密; (七)滥用职权,侵犯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八)玩忽职守,造成错案或者给当事人造成严重损失; (九)拖延办案,贻误工作; (十)利用职权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 (十一)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 (十二)私自会见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请客送礼; (十三)其他违法乱纪的行为。 法官有本法第三十二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受撤职处分的,同时降低工资和等级。 处分的权限和程序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