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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后的《工会法》虽然增设了法律责任一章,但仍有一些执法人员和企业经营者把工会法视为“软法”,侵犯职工和工会合法权益、打击报复工会干部的现象时有发生。一些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片面强调经济增长,重资本,轻劳动,对违反工会法的侵权行为查处不力。
———摘自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工会法》实施情况的报告
秋末冬初,正是苏北地区的好时光。没有雨季的潮湿,没有逼人的寒气,阳光暖暖地晒着,空气中漂浮着橘红蟹黄的气息。
11月3日中午,周亚峰匆匆地走在大丰市健康路上,却无意打量眼前这个小城里最繁华的街景。他刚刚接到市人民法院的电话,通知让去取判决书。
在此之前,信息灵通的朋友已向周亚峰透露,法院判他败诉。虽然有了心理准备,可当亲眼看到判决书上“驳回原告周亚峰要求被告江苏银都集团银鹰轧花油脂有限公司给予其2003年度收入二倍赔偿的诉讼请求”的字眼时,周亚峰说自己依然感到钻心的“失望,无奈,愤怒”。
周亚峰,是又一个因维护职工权益而现在不得不为自身权益四处奔波的工会主席。
“多事之秋”当上了工会主席
2002年8月,是周亚峰人生的转折点———他被江苏银都集团党委提名担任银鹰轧花油脂有限公司的工会主席;2003年1月,大丰市总工会正式批复同意银鹰公司工会四届十五次全体委员会议补选周亚峰为专职工会主席。
江苏银都集团前身是江苏省大丰市供销社,2002年7月,银都集团将包括银鹰轧花油脂有限公司在内的6家社有企业以1636.27万元整体出售,由原企业168名自然人受让,其中保留了300万元社有股(于2003年6月全部退出)。值得注意的是,这6家社有企业于2003年6月又通过市产权交易所以5150万元公开拍卖。企业受让人在不到一年的时间里,财富就翻了两番,引起了广大职工的强烈不满,对于银都集团改制资产评估是否准确、改制程序是否合法、操作方法是否规范等的质疑一直不断。
周亚峰正是在这样的“多事之秋”,走马上任工会主席岗位的。
在此之前,周亚峰是市供销社机关的一名中层干部,并在这个岗位上从事宣传工作达18年之久,与上下左右关系都处得很融洽。
刚到银鹰轧花油脂有限公司就职时,周亚峰的工作开展还是蛮顺利的。银鹰轧花油脂有限公司是一家从事棉花加工的中型企业,有职工541名,说不上有多红火,但生产经营正常。从企业提供的有关资料可以看到,2002年公司在岗在册职工人均月收入800元,这在地处苏北的大丰市,比上不足,比下有余。
“周主席这个人挺不错的,很关心职工。改制前,他是我们公司的领导人之一。除了负责工会工作,他还协助老总抓后勤、安保、基建。”
从公司职工周涛的描述中,可以想见周亚峰当时的工作状态:领导信任、职工认可。而且,周亚峰的表现很快就得到了上级工会的认可。2003年8月,大丰市总工会授予他“优秀工会积极分子”称号,企业工会也被市总工会命名为“模范职工之家”。同年10月21日,盐城市总工会颁发了“苏盐工法证字第00221号”证书,确认了周亚峰银鹰公司工会社团法人资格。
对改制有异议被责令下岗
正当周亚峰在工会主席岗位上干得有所起色时,公司的改制风波令他陷入了是非漩涡。
2003年10月22日,即周亚峰拿到工会社团法人资格证书的第二天,公司召开中层以上干部会议,银都集团董事赵培勤在集团董事长及市体改委、纪委、组织部官员的陪同下,在会上宣称“根据市领导的意见”由自己接管银鹰公司。
“当时公司在座的干部都惊呆了,”周亚峰说,如此荒唐的改制简直不可思议。
原来,就在3个月前的7月2日,银都集团已经通过股权公开竞标,以310万元将银鹰公司出售给了袁某,银鹰公司已成为个人独资的民营企业,其与银都集团只是经营业务往来关系,银都集团又何以有权力决定由赵某接管银鹰公司?袁某当即在会上作了抗辩,认为这样做购买程序不合法,而且仅仅100万元的出售价格(后经江苏省总调查,赵培勤实际上只出资40万元)也不公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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