类 型:
频 道:
关键字:
 
 
   位置: 中华职工学习网 >> 信息中心 >> 政策法规 >> 正文
 
  标 题:企业无权扣押职工人事档案
  日 期:2009/5/12  源 自:中华职工学习网 【字体: 字体颜色
 
孙蔚是外地留京的大学生,单位为其申请了留京指标后,孙蔚的户口和档案才落到了北京。
  
  单位与孙蔚签订劳动合同时规定,5年内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否则承担1万元的违约金。

  一年后,孙蔚跳槽离开单位,并交了6千元的违约金,但单位作出决定,孙蔚可以先走,个人档案暂时扣留,待交清余下的4千元后,才能放走其档案。那么,单位的这种做法正确吗?

  律师:不管劳动者以哪种方式离开企业,企业应及时将劳动者个人档案转出,企业以不交违约金等理由扣住员工的档案不放,这种以非法的手段来纠正员工的违法行为,是错误的。如果员工因拒绝承担违约责任或赔偿企业的损失而不辞而别,企业应通过劳动争议仲裁等法律手段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不应该扣留员工的个人档案。

  提示:《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规定》第十八条:企业职工调动、辞职、解除劳动合同或被开除、辞退等,应由职工所在单位在一个月内将其档案转交其新的工作单位或其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劳动(人事组织)部门。
 
[打印此文][关闭窗口][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