类 型:
频 道:
关键字:
 
 
   位置: 中华职工学习网 >> 信息中心 >> 政策法规 >> 正文
 
  标 题:回聘退休人员有“讲究”
  日 期:2009/5/12  源 自:中华职工学习网 【字体: 字体颜色
 
聘用退休人员有无年龄限制,签劳动合同有无特别规定?昨天,某科技公司人事部主管陈先生致电本报咨询:他们高薪聘用的一个技术指导明年到退休年龄,想继续合作两年,可对聘用手续有些犯愁。

  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就业服务中心相关负责人表示,目前我市对退休人员回聘没有年龄方面限制。用人单位与退休员工间聘用目前不属于劳动法律关系的范畴,这种雇佣关系被定义为特殊劳动关系,某些方面要受到劳动法规调整,其余情况由民事法律法规规范。

  在回聘退休人员上,三个方面的劳动权利受劳动法直接保障:第一,退休人员的劳动报酬受到最低工资标准的限制;第二,退休人员的工作时间和普通劳动者一致,超过法定标准就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加班费;第三,退休人员享受与普通劳动者同等的劳动保护。

  由于退休人员已从社会保险的缴纳义务人转变为受益人,用人单位无须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单位如果考虑降低用工风险,可以自行购买相应的商业保险。

  另外,退休人员应等同于普通员工,遵守用人单位各项规章制度,接受用人单位的行政管理。用人单位可以与其协商签订聘用合同,这一合同目前并不受到劳动法的强制性规范。
 
[打印此文][关闭窗口][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