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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和劳动部《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1.不得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Ⅳ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2.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Ⅲ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3.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对不能胜任原劳动的,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劳动;
4.凡适合女职工从事的单位或劳动岗位,不得拒绝招收或安排女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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