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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员工在广州市一家外企工作已三年,且该员工与公司签定的为惠州合同。
该员工于本年度3月31日合同期满,公司理由不予续约。且在3月22日提前通知该员工。
该员工向公司提出赔偿要求:1个月的通知金 3个月的赔偿金(以每做1年赔偿1个月为由)
经谈判结果:公司同意赔偿1个月的通知金.至于3个月的赔偿金公司拒赔.拒赔的原因是公司出示一份上年新增的劳动法补充文件:
“**年后参加工作的,且合同期满不予续约的,公司不用赔偿给员工1年1个月的赔偿.即一分钱都没有.(在提前30天通知员工不续约的条件下)
请教问题一:请问对该员工赔偿合理吗? 请教问题二:如确实,该员工按时离职,过若干时候,待政策变更,到时该员工还有权追讨赔偿金吗? 请教问题三:如果你是该公司的HR,怎样做才能是最有利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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