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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 题:工龄过十年可签无固定期限合同
  日 期:2009/5/12  源 自:中华职工学习网 【字体: 字体颜色
 
问:一个员工在企业已经工作十三年了,他本人很想在企业继续工作下去,他的合同到期时,企业不再与他续签合同,当该员工向企业提出经济补尝时,企业不予理睬,说合同到期不续签是没有经济补尝的,只有企业与员工中止合同时企业才会给员工一定的经济补尝。请问企业的这种做法对吗?这个员工该如何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答:根据法律规定,工作满十年,双方同意续签劳动合同的,员工有权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固定期合同内具备条件的员工有权要求改签。但是在固定期劳动合同到期终止时,企业不同意续签劳动合同的,员工无权再要求签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且按照法律规定合同到期终止企业不必支付经济补偿金。法律已经赋予劳动者权利,员工行使权利是依法维权的最佳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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