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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3年2月,张某与研究所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10年。合同履行期间即2002年3月26日,张某向研究所递交书面的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同意与研究所解除劳动合同,领取补助费10500元,由研究所出具解除劳动合同关系证明信,以便张某领取失业保险金。同年4月1日,双方签订了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双方劳动关系解除。2002年5月,张某因经济补偿金问题至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仲裁委员会驳回了张某的申诉请求。裁决后,张某不服,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其与研究所签订的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无效;研究所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支付其经济补偿金15000元,额外经济补偿金7500元。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该解除劳动合同行为系协议解除劳动合同还是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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