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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 题:员工未提前30日提出辞职→不合法
  日 期:2009/5/12  源 自:中华职工学习网 【字体: 字体颜色
 
陈先生是某外资公司的销售人员,与单位签订有五年期劳动合同。由于工作能力强,在公司很受重用,公司给了他较高的待遇。尽管如此,陈先生还是感觉不满,认为公司并未将其职务提升至领导层,影响了其期望价值的实现。于是,陈先生萌生了跳槽到其他公司的念头。

  不久,陈先生联系了另一家公司,经接触,该公司对陈先生比较满意,许以较高的职位和待遇,希望陈先生尽快到公司工作。陈先生对该公司的情况也比较满意,于是承诺他10日内到新公司报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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