类 型:
标题
关键字
内容
频 道:
选择频道
学习中心
图书城
职工大讲堂
资源中心
信息中心
农民工学校
关键字:
位置:
中华职工学习网
>>
信息中心
>>
政策法规
>> 正文
标 题:员工未提前30日提出辞职→不合法
日 期:
2009/5/12
源 自:
中华职工学习网
【字体:
】
陈先生是某外资公司的销售人员,与单位签订有五年期劳动合同。由于工作能力强,在公司很受重用,公司给了他较高的待遇。尽管如此,陈先生还是感觉不满,认为公司并未将其职务提升至领导层,影响了其期望价值的实现。于是,陈先生萌生了跳槽到其他公司的念头。
不久,陈先生联系了另一家公司,经接触,该公司对陈先生比较满意,许以较高的职位和待遇,希望陈先生尽快到公司工作。陈先生对该公司的情况也比较满意,于是承诺他10日内到新公司报到。
[
打印此文
][
关闭窗口
][
返回顶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