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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 题:事业单位聘应届生不再试用
  日 期:2009/5/12  源 自:中华职工学习网 【字体: 字体颜色
 
浙江受聘事业单位人员的合法权益将得到有效保障。浙江省政府办公厅日前转发了省人事厅关于该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试行细则,详细规定了正处转制中的浙江事业单位的人员聘用办法。

  目前,浙江省有各类事业单位3万多个,涉及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几十个领域,从业人员数十万。早在1998年,浙江事业单位改革就悄悄拉开序幕,当年,浙江率先出台了《浙江省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暂行办法》。“到现在,浙江地市级地区的事业单位改革已基本完成,省本级事业单位改革尚在试点。”该省人事厅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副处长厉勇说。

  “但1998年的办法未对聘用单位、受聘人员双方权益作具体规定。”该《细则》的起草人之一———该厅专业技术处人员管理处官员许瀚信表示,“现在的聘用细则是对前者的进一步规范,更加注重对受聘人员权益的保障,推行力度也更大。”

  根据新的《细则》,事业单位受聘人员聘用合同期限不满6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满6个月不满1年的,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1个月;满1年不满3年的,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被聘人员为大中专应届毕业生的,实行1年的见习期,不需要再经历试用期。试用期、见习期均计入合同期限内,当事人还可以依法单方面解除合同。

  按规定,聘用单位与受聘人员订立聘用合同时,一般不收取任何形式的押金、抵押物或其他财物,不得扣押各种有效证件。此外,当事人还可协商约定培训与继续教育、知识产权保护、解聘提前通知时限等内容。

  无论是续聘还是解聘,聘用单位都必须拿出依据,即采取领导判断和群众评议相结合的考核方式。在聘用合同履行期间,聘用单位应对受聘人员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工作情况实行年度考核,必要时可以增加聘期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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