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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 题:合同“变脸”工资“缩水”女工状告公司
  日 期:2009/5/12  源 自:中华职工学习网 【字体: 字体颜色
 
家住蛇口水湾的吴女士因劳资纠纷与一家公司打了一年多的官司,经过劳动仲裁、一审、二审吴女士均胜诉,但公司一直拖着不支付所拖欠的工资及经济补偿金,近日南山法院执行庭强制执行,吴女士终于拿回了拖欠工资和经济补偿金共2万多元。

  据悉,吴女士1987年开始在蛇口某公司做仓管员,后公司被兼并,吴女士继续留在公司工作。2001年12月,该公司进行企业内部结构调整,吴女士被安排到小件车间做工。2002年3月29日,公司通知吴女士到人力资源部报到。4月2日,吴女士以公司单方面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且实际发放额低于深圳最低工资标准为由书面提出解除双方合同,并要求公司补发克扣工资差额和依法支付其经济补偿金。12日,吴女士向深圳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6月19日,仲裁委员会依法裁决公司支付吴女士经济补偿金14524.07元。

  该公司不服,于当年7月14日向南山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8月28日,南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一审判决公司支付吴女士欠发工资794元、经济补偿金19512元和仲裁费725元。

  随后,该公司以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为由,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2003年5月30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终审判决,维持一审关于支付吴女士的欠发工资和经济补偿金的判决,撤销公司支付吴女士仲裁费725元的判决。

  判决生效后,公司并未按期支付款项。7月24日,吴女士向南山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9月2日,吴女士终于在南山区人民法院拿到了欠发工资和经济补偿金2万多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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