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
| |
“我想与工人签订用工合同,但员工就是不签。”昨日,沙坪坝区回龙坝镇青林织布厂的老板无可奈何地说,“本来,按照《劳动法》和《重庆市职工权益保障条例》依法用工,对企业和员工都有好处,可员工就是不“买账”。”
这位老板说的是实话。在回龙坝镇500多家织布厂的2万余名员工中,与企业签了劳动用工合同的只有10左右。
“这主要是工人不愿把自己拴在一家企业上。”回龙坝镇党委书记周伦说,“镇里也为这事感到为难。”
为规范用工市场,该镇曾按照有关法规,专门印制出了用工合同。记者翻看了这份合同蓝本,合同条款完全是按照相关法规,对员工和企业的权利和利益进行了明确,对企业发展和员工依法保护自己的权益都是有好处的。
然而,为啥会出现老板要依法用工,而员工却不“买账”的现象呢?
原来,在回龙坝,由于织布企业较多,用工较紧缺,不签合同,工人就有了选择的余地,可以随时“跳槽”,挑选报酬高、自己满意的老板。如果签了用工合同,就会受到限制。
这种不签劳动用工合同的做法,虽然在一定程度上使有技术的员工能有更大的选择余地,但实际上对企业、对员工都不会有好处的,而且为劳动争议纠纷埋下了不少隐患。
目前,回龙坝镇的织布企业经常遇到因员工“跳槽”而导致部分停产的状况。而一些员工也因没有劳动用工合同,当其工资、福利等权益受到侵害后,劳动仲裁部门查处起来也遇到麻烦,不能及时、有效地保护好员工的利益。
企业用工的权益谁来保障?
“我们不依法用工,不与职工签订用工合同要受到相应的处罚,但如果职工不愿与企业签订用工合同,又该如何办呢?”沙坪坝区回龙坝镇不少织布厂的老板都发出这样的疑问,“我们的用工权益又如何受到保障呢?”
《重庆市职工权益保障条例》正在受到新问题的挑战。
条例的第8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职工建立劳动关系,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聘用)合同。第46条又规定,用人单位不与职工订立、故意拖延订立书面合同的,由劳动保障部门或人事行政部门责令30日内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以每人500元计算,对用人单位处以罚款。
“用工市场秩序是用人单位和职工双方面的,需要对双方进行规范才行。”回龙坝镇镇长宋正文说,他们曾就职工不愿签订用工合同,导致企业利益受到一定损害的问题向区有关部门反映过,但都由于条例中没有对职工不签合同该受到何种处罚做出规定,因而,都感到无可奈何。
企业依法用工的权益如何得到保障?这是一个摆在我们面前的新问题,因为,规范有序的用工市场必须在保证职工和用人单位双方利益的基础上才能建立起来。 |
| |
| [打印此文][关闭窗口][返回顶部]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