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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 题:用人单位在招聘劳动者时,有权了解劳动者哪些情况?
  日 期:2009/5/12  源 自:中华职工学习网 【字体: 字体颜色
 
与应聘者在签订劳动合同前的知情权相对应,用人单位也有知情权。这是因为用人单位与应聘者之间是双向选择的关系,应聘者有权了解用人单位的情况,从而决定是否与这个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也有权利了解应聘者的情况,并决定是否招聘这个员工。

  用人单位有权在招聘时询问和了解应聘者的知识技能、工作经历、受教育情况、健康状况等,应聘者也应当如实告知。《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第八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在招用劳动者时,有权了解劳动者健康状况、知识技能和工作经历等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如果员工没有如实告知用人单位自身的真实情况,有所隐瞒或伪造,用人单位是否有权解除员工的劳动合同呢?

  我们认为,如果员工的真实情况是与用人单位的招聘要求不相符的,或者与不适宜从事招聘的岗位,一旦员工说明了真实情况,用人单位将确定不会招用他,则员工的隐瞒或伪造改变了劳动合同签订的基础,构成了对用人单位的欺诈,按照合同法,以欺诈订立的合同,如果未影响到公共利益,则为可以撤销的合同,受欺诈方可以主张合同的撤销,而合同一旦被撤销,就自始不产生法律效力。因此,如果员工以欺诈的方式与用人单位订立了劳动合同,这份劳动合同仍有被宣告无效的可能。并且,如果因为员工的欺诈而给用人单位造成了损失,员工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此外,还有一点需要注意,劳动部在1996年颁布的《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中规定:“用人单位招用职工时应查验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以及其他能证明该职工与任何用人单位不存在劳动关系的凭证,方可与其签订劳动合同”。这是因为,一个劳动者不可以同时与两个或两个以上用人单位签订全日制劳动合同,一个劳动者必须在与前一个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才能与下一个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否则劳动者与下一个用人单位都构成对前一个用人单位的侵权。由于劳动者是否已与前一个用人单位解除了劳动合同的事实,只能由劳动者自己来证明,..因此白领还应在签劳动合同之前出示自己已经与前一个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取得这一证明,不仅可以保证劳动者与后一个用人单位不会造成对前一个用人单位的侵权,保证用人单位能够顺利为员工办好用工登记手续,而且还起到了对劳动者的督促和提醒的作用,避免跳槽后遗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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