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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 题: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是否要提前三十天
  日 期:2009/5/12  源 自:中华职工学习网 【字体: 字体颜色
 
涂律师:
 
  您好!我来京后在一家私营企业工作,2002年10月15日与企业签订一年的劳动合同,该合同到期前的一个月企业未发出书面续签或终止合同通知书。最近,经理说我无法胜任工作,给予降薪处理,从每月3200元降为2500元。我想问的是,在此情况下,如果我提出辞职,解除劳动关系是否要提前30天通知对方?

  胡先生:

  您好!你完全有权随时解除事实劳动关系,不必提前30天通知用人单位。《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第45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因用人单位的原因未办理终止劳动合同手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仍存在劳动关系的,视为延续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续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经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关系,并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劳动者要求解除劳动关系的,劳动关系即行解除,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可见,这一规定的目的,是为了防止用人单位利用终止这种早已过期的劳动合同,来规避解除劳动合同应承担的责任。必须指出的是,劳动合同中的内容可以视为续延,但合同期限成为无期限制约,因此,劳动者是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关系,不受提前30天通知限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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