类 型:
标题
关键字
内容
频 道:
选择频道
学习中心
图书城
职工大讲堂
资源中心
信息中心
农民工学校
关键字:
位置:
中华职工学习网
>>
信息中心
>>
政策法规
>> 正文
标 题:什么情况下不需提前三十天向企业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日 期:
2009/5/12
源 自:
中华职工学习网
【字体:
】
问:在什么样的情况下,我可以随时向企业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而不需要提前三十天?
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1)员工正在试用期内的;
(2)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以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其劳动的;
(3)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
打印此文
][
关闭窗口
][
返回顶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