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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 题:被判刑人员在假释期间在原用人单位工作能否视为形成事
  日 期:2009/5/12  源 自:中华职工学习网 【字体: 字体颜色
 
《刑法》第81条规定了假释的范围: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不致危害社会的,可以假释。对累犯以及因杀人、爆炸、抢劫、强*、绑架等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经与全国人大法工委刑法室协商一致,鉴于《刑法》中没有涉及劳动权问题,对假释人员就业也没有做出限制规定,企业可参照原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合同制工人被判刑缓刑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3]211号)第2条规定精神,自己决定是否录用被判刑后假释的人员。企业录用假释人员的,应当与其签订劳动合同,确立劳动关系。

  被判刑人员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在假释期间被原单位招用的,可以签订劳动合同,确立劳动关系。被判刑人员没有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劳动关系处于中止状态的,在假释期间在原单位工作的,中止状态结束,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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