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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 题:未享受过特殊待遇不能签订服务期?
  日 期:2009/5/12  源 自:中华职工学习网 【字体: 字体颜色
 
没有享受过单位的特殊待遇,在劳动合同中却签下服务期,员工吃了这样的“冤枉官司”,权益受到侵害甚至还被蒙在鼓里。本市劳动监察部门正在开展的《上海劳动合同条例》执法专项检查活动,至少发现了五六起这样的企业违法操作活动。

  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单位为了拴住李先生,以薪金较高为借口,与他签订了5年服务期的劳动合同。今年6月,当李先生想提前2年解除合同时,单位要求他按合同赔偿2万元的违约金。检查显示,此类违法操作行为主要出现在中小型的私有、民营、合资等科技含量较高的企业。

  据悉,企业之所以要求订立这样的条款,主要是出于自身考虑,在员工不了解法律、法规的情况下,蒙骗员工,以达到“套牢”员工的目的。

  劳动部门有关人士指出,《上海劳动合同条例》规定,由用人单位出资招用、培训或提供其他特殊待遇的劳动者,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对其服务期作出约定。显然,用人单位如果没有提供过出资招用、培训等特殊待遇,就不能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在没有享受特殊待遇的情况下,设立服务期条款有悖于法律规定,这样的条款属无效条款。员工如果发现有这样的条款,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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