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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 题:未婚先孕能享受劳动法特殊保护吗?
  日 期:2009/5/12  源 自:中华职工学习网 【字体: 字体颜色
 
现在随着社会的变革,未婚先孕的现象越来越来多,那么未婚先孕的女职工能不能象正常婚育的一样享受劳动法的保护呢?
  
  许小姐在一家公司工作,劳动合同在今年5月17日到期。今年1月21日,张小姐经医院检查得知怀孕,便于今年2月14日同男朋友领取了结婚证。并向同事散发了喜糖,5月18日,张小姐又到公司上班,公司人事部门通知她劳动合同已到期,移交手续后就不用再上班了。张小姐告诉公司自己已怀孕,要求延长劳动合同期限。公司不同意,张小姐便向劳动仲裁委申诉,劳动争议仲裁委支持了公司的说法,张小姐不服裁决,又向法院起诉。
  
  庭审中,公司认为,张小姐未婚先孕不应受法律保护,合同到期,理应解除劳动关系。
  
  评析: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劳动者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劳动合同期限顺延至上述情形消失,未婚先孕并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应享受上述待遇的说法于法无据,同时劳动法规规定的上述待遇是基于保护女职工在特殊期间的健康考虑的,因此最后法院支持了许小姐。
  
  注:此观点仅作参考,如有疑问,请向专业人士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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