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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 题:关于劳动者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
  日 期:2009/5/12  源 自:中华职工学习网 【字体: 字体颜色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专家解读】
一劳动者主动解除劳动合同的变化:
A、协商一致;
B、提前30天通知;
C、试用期提前3天。

二劳动者被动解除劳动合同的变化:
A、未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B、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C、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D、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损害了劳动者权益的;
E、因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订立无效合同的;
F、强迫劳动,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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