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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 题:梁智PK董保华:如何看待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日 期:2009/5/12  源 自:中华职工学习网 【字体: 字体颜色
 
草案是对劳动合同法的解释修正?

  和讯网: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作用是什么,与劳动合同法的关系应当怎样?

  梁智:这个草案是实施细则,只是实施过程中具体操作的规定,不是有些人说的行政解释,不是这个层位的,它没权利解释法律。首先得明确总体框架的原则。整体而言,草案对劳动合同法的实施做了一些比较好的细化,但里面存在的问题不少,需要改进的东西也很多。

  董保华:草案是一个实施细则,所以,首先是你对劳动合同法怎么评估,如果你认为劳动合同法很好,那实施细则就是解释劳动合同法。如果你认为它有毛病,那就通过实施细则去克服劳动合同法的毛病。我觉得草案现在的方向,实际上总的还是朝扼杀企业灵活用工机制的方向在做。而且,从草案本身来看与劳动合同法相悖。

  这个草案的目的,我觉得主要是想告诉别人说无固定期限合同不是“铁饭碗”。但实际上弄巧成拙。例如说,草案列了14个可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那原来劳动合同法里的非过错解除的许可条件、禁止条件、优先留用条件,还有解除程序,是不是还要做?还是只要符合现在的条件就可以马上解除?如果是,那就违反劳动合同法了。如果不是,那依然要回到原来的个套路。意义不大。我觉得完全可以全部删掉。

  草案针对前端时间的劳动争议做出正面回复

  和讯网:我注意到草案第九条对用工时间的起算点。前端时间有些声音说用工起算点是从今年1月1日起。这个条文似乎是对前面争议的回复。

  梁智:第对,其实这个条款制定是有针对性的,像中国银行前段时间跟员工和劳动者宣传,说劳动合同法规定连续工作满十年,是指从2008年1月1日起才计算的。这个条款给予了正面回复。第二款规定因行政命令业务划转等非劳动者方面的原因,劳动者转到新的用人单位,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的,工作年限连续计算的问题。这款也非常积极。

  第十条这个也挺好,说了劳动合同期限什么时候开始算,有一定的指导意义。比如说他是1月1号来工作,那28号跟他签订劳动合同,这没违法,那么这个合同能不能从下个月1月1号开始签,不能,要从这个月1月1号,从开始干那天,实际用工之日起。当表述上如果改成“劳动合同的期限应当自用工之日开始”,这样会更准确。

  部分条文越出实施条例的权限

  和讯网:草案层级不清晰具体体现在什么地方?

  梁智:草案第三条对劳动关系下了定义,这不是实施细则应该规定的。它不能去解释法律。因为劳动关系非常特殊,一旦下个明确的定义就可能被人钻空子。所以,劳动合同法只说了适用的范围,表述非常清楚,那这个实施细则就不应该再具体给劳动关系下定义了。这个定义设定了三个条件:招用劳动者为成员,如果名单上没有,用人单位是不是可以说他不是我的成员?第二,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用什么可以证明这种管理关系的存在呢?第三,提供劳动由用人单位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这就更麻烦了,你说违法用工黑砖窑,黑煤窑不给劳动者报酬,是不是就等于说被排除在了劳动关系之外?

  部分细则违背了劳动合同法立法精神

  和讯网:细则就固定期限合同的解除、终止条件进行了细化,您认为这些条文是否恰当?

  梁智:有好些条文将劳动合同法侧重保护劳动者的精神拧过来了。例如说第六条这是在给用人单位开一个可以钻的法律空子,为什么?现在我们社保制度不完备,单位可以采用买断工龄等方式事先诱逼劳动者签“我不愿意签订劳动合同”的文书,然后他随时可以让劳动者在一个月走人,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第十二条里说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与该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明显是违反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讲劳动者提出续签或者订立劳动合同的,连续工作满十年,除非劳动者主动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就要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行政法规中竟然说要劳动者自己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假如劳动者满十年后就说我要签合同,人家不清楚说什么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的,那用人单位是不是可以钻空子:“他没要求签无固定期限合同啊。”这是强势资方与弱势劳方该侧重保护谁的问题。现在有一种观点认为,说劳动者满十年之后需要跟单位协商一致才能签无固定期限合同,这是劳动法的规定。但劳动合同法的精神不是这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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