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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 题:社会各界热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草案
  日 期:2009/5/12  源 自:中华职工学习网 【字体: 字体颜色
 
14种情形可以解除“无固定期限合同”。日前,国务院法制办公布了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并向社会各界广泛征求意见。有市民担心,《草案》明确了14种情形可以解除“无固定期限合同”是不是在一定程度上扩大了用人单位的权利?近日,广州劳动保障部门相关专家表示,《草案》针对《劳动合同法》部分易出现歧义或费解的条款,作出了更为详细的解释和完善,使《劳动合同法》在实施中更具可操作性。

  市劳动保障局:《草案》不会突破上位法

  14种情形一经列出来后,众多网友已开始热议。记者昨晚8时在浏览腾讯网时看到有近16000名网友热议“允许解除无固定期限合同的14种情形”。记者发现,多数网友对“草案”中规定的解除情形心存不满。甚至有网友表示:“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天平上,最终还是倾斜到资方一边,前一段时间的一点欣慰也荡然无存。新出的14条就是一个历史的妥协和投降。”

  对此,广州市劳动保障局法规处处长李程表示,《草案》并不会突破《劳动合同法》,而主要是细化和明确一些原来比较模糊的规定,增强可操作性,“这是一个还处在征求意见中的下位法,上位法是《劳动合同法》,下位法是不会突破上位法的”。

  广州市劳动保障局另一负责人也表示,《草案》并未扩大或缩窄用人单位的“解除权”,“几乎是原文复述,这14种情形在《劳动合同法》中全有,现在只是转换了一种表述的方式。”该负责人说,无固定期限合同也是劳动合同,不是终身制的“铁饭碗”,此前企业存在误读,现在改变一下表述方式,劳动者的质疑也反映出劳方对无固定期限合同存在误解。

  针对有网友提出,“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允许解除无固定期限合同,是不人道的。该负责人解释说,对非因公负伤无法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安排其他工作的人员,不仅《劳动合同法》中有规定能够解除合同,在《劳动法》中也同样如此规定。

  公益性岗位不用签无期限合同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草案)的第十五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为安置困难人员就业而提供的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的公益性岗位,其劳动合同不适用劳动合同法有关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以及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

  针对该规定,广州市劳动局法规处长李程表示,《劳动合同法》并没有对这种公益性岗位明确是否适用劳动合同法。“此次有这样细化明确的标准,可操作性就增强很多了”。对此,不少市民都表示此类公益性岗位不适用劳动合同法有关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以及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是完全可以理解的。

  有养老保险可终止无期限合同

  此外,针对劳动合同法关于“无固定期限合同”的规定,草案规定,有劳动合同法规定的五种情形之一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终止。这五种情形是:(一)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二)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三)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四)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劳务派遣规避漏洞基本被封

  而被不良企业用于规避法律的“置换”招数能否在《草案》出台后得以杜绝?广州市劳动保障局法规处处长李程表示,《草案》对劳务派遣的解释意义重大,基本封死了规避漏洞。他说,《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但在具体执行中,因“三性”规定不够清晰,劳务派遣成为不少企业变换用工主体,撇开与员工劳动关系从而规避相关责任,衍生出各种通过劳务派遣规避责任的阴损招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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