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
日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公布,并向全社会征求意见。在多达45条的《草案》中,既有对“劳动合同法”引发争论的明确回应,也有些争论并未在《草案》中得到反映。预计该《草案》很难平息因“劳动合同法”而引发的争议,且由于此《条例》一经通过颁布,整部“劳动合同法”既为定案,因此,围绕“劳动合同法”而出现的争论,可能因《草案》的公布而再起波澜。
“劳动合同法”自其草案公布到正式颁布,其有关“无固定期限合同”条款,始终是各方争论焦点,并以全国政协委员、“中国女首富”张茵在政协提案中要求取消该条款而达到高潮。此次公布的《草案》,也对该条款给予了解释、细化,并再次成为舆论关注的重点。
《草案》明确罗列了14种情况,作为用人单位可以取消“无固定期限合同”的条件。虽然这14种条件实际并未超出“劳动合同法”所列举的情况,因此在字面上很难得出《草案》的制订“屈服”于强势集团压力的结论。但将“劳动合同法”中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明确表述为“用人单位可以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将14种情况集中罗列,还是有“回应”争论之意。它至少向用人单位再次传递了“固定期限合同不等于铁饭碗”明确信息。
而尚未被媒体关注而又值得关注的细节,当属对于劳务派遣和职工违约责任的规定。对于前者,《草案》明确规定,劳务派遣用工一般只能用于“非主营业务”和“存续时间不超过6个月”的工作岗位,或临时顶替的岗位。如此规定,显然直接针对“劳动合同法”颁布之后,某些单位以劳务派遣规避无固定期限合同的做法。而对于后者,《草案》则规定劳动者在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严重失职等情况下,应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对于“劳动合同法”中对劳动者责任义务规范不够,可能导致用人单位权益得不到保障的担心,这一规定显然有补救之意。
总之,《草案》不但细化了“劳动合同法”的条款,而且在某些条款上已经做出了补充和微调。而这种补充和微调,显然与“劳动合同法”颁布之后的争论高度相关,既有“偏向”于劳动者的调整,也有“偏向”于用人单位的补充,在一定能程度上体现了各方博弈的结果。
“劳动合同法”颁布之后,除了具体条款的争论之外,最集中的意见则是认为立法过程中不同利益集团博弈不足,用人单位意见表达不够充分,由此可能导致对劳动者的“过度保护”,而使用人单位的权益和竞争力受到伤害。
但我们认为,在中国的具体环境中,不应将立法博弈单纯理解为立法机关内部的讨论、质询,而是应该在劳动关系的整体演变中,理解劳动立法的博弈过程。实际上,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劳动关系的日益复杂,劳动者权益被侵害的事实不断出现并趋恶化,国企职工低补偿乃至无补偿下岗、遍及全国的“40、50”现象、农民工被拖欠工资、陕西黑砖窑事件,一系列践踏劳动者权益的事件、现象,早已在劳动法立法之前,便以与部分劣质资本的无望“博弈”,呼唤着立法保护。作为以保护劳动者权益为首要目的的劳动立法,如果不能有力地回应这些呼吁,并以法律的形式对劳动者权益给予有效的保护,则显然有违其立法初衷。
事实上,仅就法律文本而言,再苛刻的批评者,也很难指摘“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对劳动者有多少偏袒或“过度保护”。其批评意见往往指向劳动成本提高之后,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下降、“中国制造”在国际竞争中失去优势等非法律问题。以一部法律规范从垄断国企到私人作坊的所有劳动关系,让一部劳动保护法承担维护中国企业国际竞争力的重任,才是“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真正尴尬所在。
《草案》还只是草案,围绕《草案》仍有博弈的空间。但再充分的博弈,究竟在多大程度上能解决劳动保护立法的“不能承受之重”,谁也不敢乐观。
|
|
[打印此文][关闭窗口][返回顶部]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