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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 题:对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行为绝不可等闲视之
  日 期:2009/5/12  源 自:中华职工学习网 【字体: 字体颜色
 
中国人民大学教授关怀

前日,在一份名为《2008年首季香港上市企业内地血汗工厂报告》中,我们看到,某些位于东莞和深圳的企业,违反劳动法规的现象触目惊心,应引起高度关注。

就在去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陆续审议通过了《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这
些法律适应客观形势的需要,增加了协调劳动关系的法律规范,弥补了《劳动法》的不足与欠缺;面对这一系列劳动法律的出台,人们热情地赞颂2007年是“劳动立法年。”

进入2008年,这几部法律相继付诸实施,人们怀着深情期盼这些劳动立法一一付诸实施。2008年应该说是“劳动立法贯彻实施年”。

邓小平同志在谈到社会主义法制时明确地提出,坚持社会主义法制,必须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就劳动法制而言,这些法律的颁布,应该说,使劳动立法有了一定的基础。在这个基础上,劳动法律的贯彻实施,相对而言已成为当前健全劳动法制的焦点。必须使这些法律认真贯彻实施,做到“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自今年1月1日起,《劳动合同法》付诸实施已有3个多月时间,总的来说,各地在贯彻实施这部法律方面情况是好的:不少的企业纠正了与劳动者不签劳动合同的行为,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要求,与职工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改变了滥用试用期的现状,整顿了企业的内部规章制度,保障了职工的合法权益。这一切使人们感到无比的欣喜。

但是,也必须看到各地都有一些企业存在着严重的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行为,即如前述报告中所披露的不良企业,我们有必要予以遣责。从调查报告中获悉,这些企业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行为的具体表现为:

1、拒绝与工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的”,“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某一工厂中,全厂有400余名工作年限10年以上的员工,但该厂拒绝与这些职工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拒不同意者则予降职或辞退。

2、签订劳动合同不遵守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劳动合同法》第3条明确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但这些企业在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时,只是提供由企业单方拟定的合同样本,让职工接受,而毫无任何协商的余地,合同条款则难以符合职工的意愿。

3、随意设定企业规章制度,乱设名目、对工人乱施罚款以谋取利润。遵循《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制订规章制度“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但这些企业却任意制定规章制度,他们把“罚款”视为最好的管理办法。在某一厂家的《员工手册》上,洋洋洒洒有15页是谈“罚款”的,共有87条罚款项目,设定了名目繁多的罚款办法。这家企业的普通员工月薪只有1500元至1800元,而罚款金额则由300元至几千元不等,甚至还有数万元的罚款项目,这种惩罚办法使职工感受到沉重的压力。

4、忽视职工的劳动安全,不肯为员工提供劳动安全设备。按照规定,企业应为员工提供劳保用品,如手套、鞋子、帽子、防护眼镜等设备,但企业无视这些规定,让员工自备,增加了员工的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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