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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草案)》5月8日向社会公布并公开征求意见。曾经参与制定《劳动合同法》的南京大学法学院周长征副教授昨日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与《劳动合同法》相比,《条例(草案)》更加注重平衡劳资双方的利益关系,少数条款还做了部分回调,对企业更为有利。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草案)》一经公布就引来广泛关注。到昨天为止,仅新浪网就引来1030条网友评论,焦点集中在(草案)提出的允许解除无固定期限合同的14种情形上。有网友提议,应该将“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允许解除无固定期限合同的规定废除,认为该种情形不人道;还有网友对“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等条款提出异议,认为资方有绝对发言权,“是否胜任由谁说了算?没有量化怎么裁定?”对此周长征认为,其实这14种情形在《劳动合同法》中全有,现在只是转换一种表述的方式,把能够解除合同的情形列在一起。无固定期限合同也是劳动合同,不是终身制的“铁饭碗”,此前企业存在误读,现在改变一下表述方式,劳动者出现质疑,这也反映出劳方对无固定期限合同的误解。
但周长征认为,(草案)对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况做了限制,特别是对于《劳动合同法》中明确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的劳动者,如果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企业应当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但(草案)只允许三种情况的劳动者可以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即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能适用这三种情况的劳动者就少了很多。
周长征表示,虽然实施条例目前只是一个征求意见草案,但从我国以往的立法经验看,基本的框架应该不会有大的改动,能代表未来正式条例的一个方向。(黄红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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