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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 题: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民间求良方专家再指劳务派遣漏洞
  日 期:2009/5/12  源 自:中华职工学习网 【字体: 字体颜色
 
2008年1月1日起实施的《劳动合同法》已运行5个多月,并未收到预期成效。相反,新法的实施却加快了企业“歪解”、“新解”法律条款的速度。新法的蝴蝶效应牵扯之广,后果之重,立法部门始料未及,新法实操层面上“部分条文不清晰”、“界定模糊”、“不成熟”、“过于理论”、“漏洞甚多”等劣势也不断显现。致使社会各界呼吁出台实施细则的呼声愈加强烈,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务派遣”等热点章节的后续解释更为关注。

  2008年5月8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布了《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草案)》,广泛征集社会各界意见,力图使《劳动合同法》更加完善,将实施期间出现的漏洞、问题有针对性地进行后续规范。草案共设45条,涉及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经济补偿与赔偿金、劳务派遣等方面的细则规定。

  草案的出台,令企业管理者、劳务学家纷纷各抒己见、讨论激烈、褒贬不一。许多专家认为草案虽对前期问题进行了弥补,仍有部分内容并未做足。如有些劳务专家认为草案中关于无固定期限合同的规定,只是将原分散在《劳动合同法》中的几项内容进行整合,条例中第十四条关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如何解除的条款,与新法内容完全重复,并未抓住问题重点。

  新法另一热点,劳务专家普遍认为尚未规范到位的“劳务派遣”章节,草案仍没有对核心问题进行解决。就此,资深业内人士,易才集团人力资源发展研究中心主任,著名人力资源专家翟继满先生发表了“《劳动合同实施条例(草案)》需要大幅修改”的文章,多角度对草案进行评价,一针见血指出遗漏之处。翟继满认为:草案对一些容易产生不同理解的地方进行了明确,遗憾的是,有一些本应尽快明确的地方却未提到,甚至某些修改与《劳动合同法》条文存在冲撞。如根据立法本意对“再派遣”情况做出扩大性解释,是许多劳务专家、劳务派遣行业服务人员一致提出的意见,社会普遍认为劳务派遣公司之间的“再派遣”现象最是“劳务派遣乱源”,其危害远远超过用工单位的再派遣。

  全国人大法工委行政法室副主任张世诚在全国普法巡讲中多次指出:目前劳务派遣中出现“再派遣、转派遣、二次派遣”将简单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的两方关系复杂化,使派遣公司、劳动者、用人单位形成三方甚至多方的复杂牵连关系,发生争执很难梳理。如司机猝死索赔无着等事件都充分暴露了,由派遣公司实施“再派遣”的危害。新法的立法本意旨在消除劳动关系复杂化,而对如此严重的问题却没有重视,不得不说是重大疏漏。翟先生认为:应根据立法本意对《劳动合同法》62条第2款“用工单位”做出扩大性解释,规定派遣公司之间“再派遣”也属违法,才能杜绝劳务派遣行业的实际问题。

  此外,翟继满还特别提出,不要让被派遣劳动者丧失“预告辞职权”。劳动者辞职权是一项基本劳权,是确保劳动力可以自由流动的必要前提。因为劳动合同法65条规定属于“特别规定”,根据“特别规定”优于“一般规定”的法理。实际上派遣的劳动者丧失了“预告辞职权”。此条款对劳务派遣员工是不公平及不合理的,建议草案加入此细化条款,全面保护劳动者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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