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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 题:劳动法只能损一方保一方吗?
  日 期:2009/5/12  源 自:中华职工学习网 【字体: 字体颜色
 
唐钧: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对企业主和劳动者都有利

  【背景】日前,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草案)》的全文,并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公众对条例草案发表意见的截止日期为5月20日。

  条例草案共分五章45条,主要就《劳动合同法》贯彻实施中有关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经济补偿与赔偿金的关系、劳务派遣等方面的问题作了规定。这些也正是《劳动合同法》当中争议较为集中的内容。此外,草案还对劳动关系的概念、劳动关系的中止、政府安置困难人员的公益性岗位的劳动合同等问题作了规定。

  据《财经》记者了解,《劳动合同法》出台后引发了激烈争议,因此,实施条例的制定工作自2007年下半年就开始启动,并始终受到舆论的高度关注。期间,牵头起草“草案”的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曾多次在一定范围内征求意见,并数易其稿。也许是因为争议激烈,其颁布的日期也由传说的今年春节前后一再推迟。

  中国社科院社会学所社会政策研究中心秘书长唐钧担心,公众对《劳动合同法》的理解可能陷入误区。他认为,《劳动合同法》不应该被理解为只“保护”劳动关系中某一方的利益,更不能说是以“损害”另一方的利益来达到“保护”的目的,这部法律是对生产过程中涉及的企业家和劳动者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作出的法律规定。

  他说,现在社会上关于《劳动合同法》的种种争论,实际上可能都不无偏颇,这也许与我国传统文化中对“法治”的理解相关。强调“以法治国”的先秦法家主张“重刑主义”“严刑峻法”“深督轻罪”,造就了国人一个由来已久的认识误区:似乎立法就是专门针对某一特定社会阶层或社会群体,尤其是为了要惩罚其某种“恶行”的。而现代社会中的立法,其本质是规定法律所涉及的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并保证其实现,而“在法律面前”,利益相关的各方是“人人平等”的。在劳动力市场中,企业家和劳动者双方对相互之间是否建立“劳动关系”实际上都有自由选择的权利。但一旦作出抉择,就必须按“市场”的游戏规则签订合同,以保证在合同期内双方权利义务的实现。

  他回顾说,上世纪80年代,农民工开始进入城市,中国最初的劳动力市场就是由他们创建的。因为中国8亿多劳动年龄人口的客观存在,使劳动力市场成为企业主说了算的买方市场。但是,随着整个经济社会的发展,农民工的选择多了,从在当地企业间频繁“跳槽”,近年来发展为区域间的转移,一些地方闹起了“民工荒”。这说明,以前那种绝对的买方市场已经进入了从量变到质变的变化过程。在这样的社会脉络中,企业发展需要职工对企业的忠诚,劳动者及其家庭则需要有可预期的未来生活,所以,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实际上对企业主和劳动者都有利,《劳动合同法》正是在这样的时代背景下出台的。

  在今年“两会”期间,企业家张茵在谈到《劳动合同法》时,几次提到“双刃剑”,对此,唐钧认为,其实,几乎所有的社会政策都是这样。从另一个角度看问题,“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目前似乎是对企业的约束,但“民工荒”再发展下去,可能长期合同反倒对企业主有利了。认识到这个问题,企业主应该认真地与代表工人的工会进行集体谈判,双方通过对话、交流、沟通和互动,把利益诉求摆到桌面上,然后再进行协商和必要的妥协,在这样的基础上签订的才是有效的合同,这样的合同承载的才是和谐劳动关系。这应该才是《劳动合同法》的立法初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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