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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 题:部分民工不愿签合同企业应及早解除劳动关系
  日 期:2009/5/12  源 自:中华职工学习网 【字体: 字体颜色
 
【龙虎网报道】昨天,南京民工就业市场部分职介所长向记者反映,有些外地民工不愿与企业签劳动合同。这种情况下如果发生劳动争议将如何处理?记者昨天采访了劳动部门。

  劳动部门有关人士介绍说,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后,如果劳动者拒签劳动合同,将使劳动关系处于不稳定状态,易产生劳动争议。为此,用人单位首先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且无需支付经济补偿。但合同法同时规定,无需支付补偿金的劳动关系,仅限于劳动者进单位不满一个月的。如果劳动者虽不愿意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单位又钻政策空子,又继续用工。合同法规定就不同了,合同法规定:“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每满一年向劳动者支付一个月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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