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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 题:关注《劳动合同法》中易被忽视的新变化
  日 期:2009/5/12  源 自:中华职工学习网 【字体: 字体颜色
 
天山网讯(记者关丽琼周晓颜报道)一位劳动者因工资问题与用人单位发生争议后向仲裁委申请仲裁。随后,用人单位不服仲裁裁决向法院起诉。11月26日,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以该争议属于“一裁终局”案件为由,驳回了用人单位的起诉。

《劳动合同法》已施行了近一年,据乌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统计,从今年年初截至12月共受理劳动争议仲裁案件近2千起,比去年同期增加了近3倍。“一年来,用人单位的法律意识在逐步提高,劳动者的维权意识也在逐渐增强。但司法实践中,用人单位及劳动者很容易忽视法规中一些新变化,导致不能有效维权。”乌市沙区法院行政庭庭长沈红霞说。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容易忽视哪些新变化?用这部法律维权时还需注意什么问题?需要保存哪些证据以便有效维权呢?

“一裁终局”案不得起诉

众所周知,当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时,应先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向法院提起诉讼。但需注意的是,对一些“一裁终局”案件,除了出现法律规定的情形,否则用人单位不能向法院提起诉讼。

今年3月的一天,申请人凌云到乌市美乐家具厂(化名)从事木工工作,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过了4个月后,凌云因工受伤住进医院。厂里因没为其办工伤保险,遂以各种借口拒付凌云医疗费及生活费。万般无奈下,凌云想起厂里还欠他今年4月和5月的工资,便向乌市沙依巴克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仲裁委认为,申请人凌云到被诉人家具厂工作后,接受被申请人管理,双方虽未签订劳动合同,但双方的关系完全符合事实劳动关系构成要件,故家具厂无故拖欠工资的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应及时支付。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不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应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工资”,仲裁委遂裁决家具厂支付凌云双倍工资共6千余元。

仲裁裁决作出后,家具厂不服向乌市沙区法院提起诉讼。11月26日,法院经审理驳回了其起诉,理由是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因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属“一裁终局”案件范围,即裁决书一经作出便产生了法律效力,用人单位不得就争议事项向法院提起诉讼。

当然,用人单位能证明仲裁裁决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或违反法定程序等情形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索要加班费切记留证据

根据《劳动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应支付不低于工资150%的报酬;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应支付不低于工资200%的报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应支付不低于工资300%的报酬。然而,在现实生活中,一些劳动者因怕麻烦或担心被解雇而放弃了追索权利,还有一些劳动者因找不到相关加班证据而无法有效维权,成功维权的比较少。

乌市意发网吧(化名)原职员杨宁属于成功维权的一例。今年4月1日,杨宁应聘到意发网吧工作,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只是口头约定每月工资为700元。5月5日,杨宁因家中有事而离职,但网吧只付给其400余元工资及5月1日当天节假日加班工资30元。杨宁一气之下向乌市沙区劳动争议仲裁委申请仲裁。为证明网吧拖欠加班费的事实,杨宁特意保留了工作期间的考勤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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