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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 题:经济适用房成本咋就不能公开?
  日 期:2009/5/15  源 自:中华职工学习网 【字体: 字体颜色
 

今年的2月份,对郑州许多经济适用房的准业主来说,是相当难熬的一段日子。紫薇苑、金桂苑、万龙花园等小区的准业主纷纷对物价部门公布的经适房销售基准价“猛涨”、“虚高”提出质疑,这也是在郑州乃至河南经适房发展史上,首次有大批业主质疑房价、叫板政府部门。(2月26日大河网)

经济适用房是国家为低收入人群解决住房问题所做出的政策性安排,也就是说价格在同等条件下要比商品房要低,让低收入人员买得起,可是在一些地方经济适用房并不经济,而且不断的升涨,当然物价涨,经济适用房适当的涨价也说得过去,可是经济适用房并非完全商业性,它是一种保障性住房,涨价总得有个理由,向众人有个交代,此地经济适用房每平米“一下涨了数百元之多”。而公众提出要求给个涨价的理由时,有关部门却以“不得泄露经营者商业秘密”为由,拒绝公开成本,这就令人不得其解。

经济适用房建设用地实行行政划拨,享受政府提供的优惠的税费政策,再则经济适用房的位置往往都远离中心,成本显然要比商品房低得多,尤其是经济适用房供不应求,不存在积压和资金周转困难,因而除开经营上的原因,开发商不存在多大风险。在这么一种态势下,开发商虽说只能获取微利,但利润也不会小。

经济适用房是民心工程,既然是民心工程就应该公开透明,征地费用是多少,拆迁补偿是多少,各项造价是多少已经向公众有个交待,尤其是在房价普遍遇冷的态势下,经济房不降反升更应该把涨价的原委说清楚,而“不得泄露经营者商业秘密”无可奉告,更令人感到其中有蹊跷。

经济适用房既是商品,又不完全是商品,既是商业行为又不完全是商业行为,因而不能等同为商品房,价格不能自行变动,更不能随意提价,而要做到这一点,就得接受监督,这个监督只能放在公众的视野下,如果涉及到公众利益的保障性住房造价的来由也不能公开,谈何保障,谈何监督。

经济适用房购得者对涨价提出质疑,是公民的一种权利,既合理也合法,而以“不得泄露经营者商业秘密”为由,拒绝公众提出的问题,是对公众利益的一种漠视,说严重一点是为开发商开脱的推托之词,根本站不住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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