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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 题:新修订的保险法进一步明确法律责任打击保险违法行为
  日 期:2009/5/15  源 自:中华职工学习网 【字体: 字体颜色
 
学习网北京2月28日电(记者王飞、陈菲)我国现行保险法对保险违法行为处罚的规定不够完善,对某些违法行为缺乏处罚的规定,致使违法行为无法受到应有的制裁。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28日表决通过的修订后的保险法进一步明确了法律责任,打击保险违法行为。

法律对擅自设立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或者非法经营商业保险业务,擅自设立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或者未取得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保险经纪业务许可证从事保险代理业务、保险经纪业务,保险公司违反保险法规定,超出批准的业务范围经营的,以及对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等的违法行为,明确了具体的处罚规定。

法律还对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评估人、证明人,以及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从事监督管理工作的人员违反保险法规定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予以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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