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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 题:新修订的保险法明确保险合同成立时间与效力问题
  日 期:2009/5/15  源 自:中华职工学习网 【字体: 字体颜色
 
学习网北京2月28日电(记者毛晓梅、王飞)28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表决通过的新修订的保险法对保险合同成立时间与效力问题作了明确规定。

新保险法规定,“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对合同的效力约定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现实生活中,人们购买人寿保险时一般要经过保险公司的核保程序,投保人在填写好保单并交纳首期保费之后,往往有一段时间等待保险公司是否同意承保。但在这段等待期,投保人万一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公司赔不赔呢?现实生活中这类纠纷很多,投保人认为自己已交首期保费,保险公司就应该赔。

国外保险法中的特殊处理规则是,保险公司对于在承诺考虑期间发生的保险事故应承担责任。在美国,保险公司通常会在被保险人等待批准合同的期间,向其提供一份临时保险合同,旨在有效保护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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