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5”,消费者权益保护日。每年的这个时候,从报纸杂志、广播电视到互联网都充斥着关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报道:黑商、欺诈、上当、声讨、维权、干预、救济等等,五花八门,不一而足。与此相似,每年的艾滋病日、国际护眼日、无烟日等等,也都是各类媒体积极追捧、竞相表演的狂欢节。中国老百姓似乎已经习惯了此类狂轰乱炸般的集中呈现方式。 “3.15”是一个让人欢喜让人忧的日子。喜的是,媒体朋友们对“3.15”都相当重视;忧的是,媒体的那股欣喜劲儿也就维持这么两天,节日一过,便逐渐归于沉寂了。 每年的“3.15”前后,媒体工作者都忙的不亦乐呼:落实上级任务、策划宣传方案、寻找敏感信息、采访当事人、撰写应景式文章、添加诱人噱头,想方设法爆出雷人猛料,以吸引受众的眼球。如此的排场和阵势,这一天俨然已被各类媒体当做争相表演和作秀的狂欢节、斗秀场。 事实上,媒体热心宣传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提高消费者的权益保护意识,声讨黑心商人的不法行为,这不仅无可厚非,而且很值得赞赏。但必须指出的是,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绝不是选个日子集体狂欢就能彻底解决的。 我们看到,消费者权益受损的案例并未因此减少,仍然屡见不鲜。妄想毕其功于一役,实不足取。说到底,要真正保障消费者权益少受侵害,必须做到以下几个方面:一、监管部门必须切实履行监管职责,做到违法必究;二、消费者应该提高警惕,增强权益保护意识;三、经营者更要严格守法,诚信经商。四、媒体宣传报道相关的法律法规,始终发挥舆论监督作用。(吴乐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