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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 题:业主对物业管理存有偏见
  日 期:2009/5/15  源 自:中华职工学习网 【字体: 字体颜色
 

针对一系列“物管收费纠纷”案例后,广东省物业管理专家谢凯表示:“现在很多市民和业主对物管的情绪都比较偏激,都恨不得想推翻或颠覆,这其实是一种理解的误区。”

聘请“前期物管”

属霸王条款?

NO!

开发商在卖楼前,必须聘请物业管理公司。2007年国务院修订的《物业管理条例》,其中第三章《前期物业管理》第二十一条至第二十三条规定:在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之前,建设单位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应当签订书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建设单位应当在销售物业之前,制定临时管理规约,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临时管理规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物业买受人在与建设单位签订物业买卖合同时,应当对遵守临时管理规约予以书面承诺。

谢凯解释说,在卖楼前,聘请物业管理公司是开发商的义务。而现在很多买家和业主对此不满,认为是“霸王条款”。无论物管是好是坏,前提应是大家先制定一个游戏规则,倘若收楼后业主不满还可通过相应程序对物管企业进行撤换。

物管公司资质低

无权高标准收费?

NO!

对于很多小区物业公司资质低却收费贵的问题,广东正大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李瑾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住宅等级和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等级是不同的概念,物业管理收费与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等级也并无必然联系。

根据2007年《建设部关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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