类 型:
频 道:
关键字:
 
 
   位置: 中华职工学习网 >> 信息中心 >> 时政要闻 >> 正文
 
  标 题:工会主席岂能与职工对簿公堂
  日 期:2008/4/18  源 自:中华职工学习网 【字体: 字体颜色
 

    因与职工对簿公堂,山西省沁水县大尖山林场工会主席任富昌近日受到该县总工会的通报批评。

据悉,沁水县大尖山林场为了减员增效,于1999年出台《企业职工内部退养制度》,规定男职工年满55岁、女职工年满45岁,实行内部退养制度。2003年,该场9名职工内退,内退工资按档案工资的50%执行,2004年调整为60%。2004年3月,该场职工马瑞兴达到内退年龄,场领导虽多次与其商谈内退一事,但他本人都不同意,于是企业强行给予其内退待遇。

马瑞兴不服,向沁水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在开庭时,大尖山林场的工会主席、办公室主任任富昌受场长委托,代表行政出庭。

此事被职工马瑞兴反映后,山西省总工会十分重视,并于2005年9月26日下文,责成晋城市总工会农林水工委对此事进行调查。次日,晋城市总法工部、农林水工委与沁水县总工会组成了联合调查组。

在充分了解事实真相的基础上,联合调查组认为,任富昌作为大尖山林场的工会主席,理应成为职工利益的维护者和代表者,但他在仲裁庭上竟然代表行政一方与马瑞兴对簿公堂,违反了《工会法》第二十一条、《山西省实施<工会法>办法》第十七条、《中国工会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五款之规定,在社会上产生了不良影响。经沁水县总工会主席办公会议研究决定,给予任富昌通报批评,并要求其在全场职工大会上公开作检查。

与此同时,沁水县总工会表示,将进一步加强对基层工会干部的培训,全面提升基层工会干部的理论水平、业务能力和法律意识。

 
[打印此文][关闭窗口][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