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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 题:温碗春等43人欠薪案
  日 期:2007/7/5  源 自:中华职工论坛 【字体: 字体颜色
 
  案情简介:
  温碗春等43人均系外地农民工,2006年初,这些农民工陆续来到北京市某区鑫茂大厦从事装修工作。这些农民工主要是木工和油工。鑫茂大厦装修工程是深圳瑞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通过分包的形式获得。当时,43名农民工直接跟随包工头温应祥干活,工作时间及工资标准均由温应祥确定。温应祥虽然曾经以北京海宽装饰公司名义(系偷盖公章)与深圳瑞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签订承包合同,但实际上是自己承包。工作过程中,温应祥只给这些农民工发放过一些生活费,每个农民工均不同程度地被拖欠工资。经统计,这43名农民工共被拖欠工资184500元。农民工多次找深圳瑞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及温应祥索要,但是一直没有拿到应得的工资。
  为了讨回自己的血汗钱,2006年10月,温碗春等43名农民工以劳务合同纠纷为由向北京市某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深圳瑞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及温应祥支付劳务费共计184500元。2006年12月18日,法院做出了39份判决(立案时43人被分为39个案件),判令被告温应祥共向43名农民工支付劳务费,深圳瑞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28291.82元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这样的判决意味着由无支付能力的包工头温应祥个人承担农民工的劳务费,而具有偿付能力的深圳瑞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仅对全部被拖欠工资184500元中的28291.82元承担给付责任。由于温应祥没有多少资金支付能力,因此,农民工极有可能拿不到自己的劳务费。于是,43名农民工于2006年12月23日提起了上诉,要求深圳瑞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担全部劳务费。
  援助经过:
  2006年12月19日,温碗春等43名农民工来到北京市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站申请法律援助,由于此案涉及人数较多,工作人员了解案情后立即向工作站执行主任时福茂律师作了汇报,时律师当即决定为温碗春等人提供援助,后工作站主任佟丽华又亲自接待了农民工的代表,询问了农民工目前的现状及维权所面临的难题,表示工作站将竭尽全力帮助农民工讨要工资,并告诫农民工要依法维权,切忌做冲动违法的事情。考虑到此案涉案人数众多、涉案金额较大,经工作站讨论后决定由办案经验丰富的时福茂律师主办此案,两名实习律师王孝顺和邵宗良予以配合。
  决定提供法律援助后,时律师仔细研究了证据,分析了本案存在的问题,为农民工书写了39份上诉状,2006年12月23日,农民工递交了上诉状。此后,工作站实习律师王孝顺与邵宗良多次到二审法院查询案件立案和开庭情况,由于法院的电脑系统出现故障,直到2007年1月30日才被告知受理该案。由于拖延时间较长,部分农民工生活已经非常艰难,又急于回家过年,情绪很不稳定,几乎每天给律师打电话询问案件进展。佟主任劝导他们要相信法律,同时催律师尽快办理该案。
  2007年1月31日,实习律师邵宗良到法院查询案件进度,得知39个案件中除了几个以外其余大部分尚未确定主审法官。虽然在审理期限内审完合乎规定,但农民工的特殊情况也应当考虑,如果他们的生活都无法维持下去,法律的救济又怎么体现?佟主任得知这一情况后,告知直接找法官面谈,要让法官知道农民工的难处。第二天,实习律师递交了委托手续后想见法官面谈,法官起初表示很忙不愿见面,在听到实习律师所说的该案重要性后当即决定放下手头的工作先讨论该案情况。实习律师表达了工作站的想法:一是尽快开庭;二是先行调解一部分,让农民工能安定下来。法官表示会考虑的,在实习律师回到工作站后随即打来电话,提议第二天进行调解。
  2007年2月2日,在主审法官主持调解下,经过律师努力,双方初步形成了调解方案,即:深圳瑞峰装饰有限公司承担10万元,包工头温应祥承担3万元。律师考虑到诉讼程序耗费的时间、成本以及判决的执行难度等问题,认为该方案是可行的,但作为43名农民工代表的温碗春不同意。调解未能顺利进行下去,援助律师表示会在征求农民工的意见后再给法官回复。回到工作站后,佟主任与援助律师一起与温碗春等人讨论了调解与判决的利弊、判决的风险和将来的可能性,希望农民工在充分考虑各种情况后再作出决定,并让实习律师立即与离开北京的其他农民工联系,征询其意见。随后两天恰是周末,实习律师逐一给农民工打电话,但很多人仍然联系不到。
  2007年2月5日,援助律师接到法官电话,得知深圳瑞峰装饰有限公司不同意承担10万元,即使5万元也难以保证,看来调解已经不可能。法官建议律师撤诉,认为该案件几乎不可能有改判的可能性。佟主任得知这一情况后,直接与法官联系,表示律师不同意撤诉,而且会尽最大力量为农民工讨回工资;同时希望法官能考虑到农民工的现实困难,先予执行28000元,让农民工能渡过难关。随即律师提交了28000元按比例分配的方案。
  2007年2月5日,援助律师提交了开庭申请书。
  2007年2月6日,温碗春告知援助律师包工头温应祥跑了,他们多方寻找仍然没有找到。就目前的状况来看,更不可能让包工头来承担责任。援助律师认为目前要紧的在于先让农民工拿到部分工资,维持生活,也让他们能有信心依法维权。援助律师随即与法官联系,法官在听取律师的意见后,同意第二天先执行2.8万元,年后再处理案件。得到这个确定的消息后,律师对在京的农民工逐个做工作,希望农民工在拿到这部分工资后先早点回家。
  2007年2月7日,时律师认真分析案情准备该案件的代理意见,佟主任与其反复修改,力求将理由阐释的充分明了。之后,到二审法院领取了先予执行的28291.82元。回到工作站后,实习律师逐个给农民工打电话让其来领钱,但大多数农民工都联系不到。最终只为10名农民工发放了工资。律师向他们解释了法院已决定将该案放至年后解决,劝其先回家过年,希望农民工能明白法律的规定,并表示年后律师会全力帮助他们讨薪。在这10个农民工中,一个名叫黄某的农民工按照比例仅仅领到219元钱,连回家的路费也没有,情绪很激烈,最后工作站借给他200元,班组长温碗春也借给他200元,才消气离去。
  当天,佟主任开会讨论该案件情况,认为在二审时我们要争取判决深圳瑞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担全部责任;如果无法达到该目标,则要尽力争取发回重审,在重审时追究深圳瑞峰公司的责任。
  2007年3月1日,援助律师将温碗春等人的补充材料交给了主审法官。
  2007年4月2日,收到了二审判决,判决深圳瑞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对农民工的全部劳务费承担连带责任,这是在我们争取结果中最好的。高兴之余,律师也做好了申请强制执行的准备,只要农民工的劳务费没有拿到手律师的工作就没有完成。
  
  本案问题分析:
  1、让包工头最终承担责任对于农民工来说无异于空头支票。本案中,包工头温应祥知道个人无法承包建筑工程,就花500元托人取得广东省梅州市广泉装饰公司的印章,并以该公司驻北京工程部负责人的名义与发包方深圳瑞峰公司签订了承包合同。但该合同被一审法院认定为无效,法院据此认为包工头温应祥应承担给付农民工工资的责任。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包工头个人的承包行为是完全无效的,农民工应当与具备合法承包资质的建筑公司建立劳动关系。如果让包工头温应祥来承担184500元的农民工工资,一方面是个人很有可能没有支付能力;另一方面是包工头往往各处承揽工程,行踪不定,执行的难较大,而农民工最终极有可能拿不到这笔钱,这样的胜诉判决对于急需拿钱回家过年的农民工来说是没有意义的。
  依据《北京市建筑施工企业劳动用工和工资支付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将工资直接发放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将工资发放给“包工头”或者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其他组织或个人。本案中,深圳瑞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将工程承包给了不具有合法资质的包工头温应祥,因此,深圳瑞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应当向农民工支付工资。
  2、维权时间长、成本高,农民工难以承受。本案中,43名农民工于2006年12月23日提起上诉,但直到2007年1月30日案件才被受理。我们认为,司法途径是需要时间和成本的,法院的工作在程序和期限上来说是符合法律规定的。但农民工欠薪问题有其特殊性,农民工挣钱的是养活家人的基本生活费,他们不可能心平气和的等待半年、一年甚至更长的时间要回赖以为生的工资。因此,对于本案,我们希望人民法院在遵守程度法规定的情况下,从速、公正地对此案做出判决,最大限度地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3、被拖欠工资后,农民工本人和其家庭的生活都会受到较大影响。对于农民工来说,外出务工收入是他们重要的经济来源之一,如果被拖欠工资不能及时解决被拖欠的工资,由于要打官司,必然要花去一些交通费、住宿费,这对于已经被拖欠工资且无稳定工作的农民工来说是一笔不小的开支。那么这些农民工由于没有钱极有可能连饭都吃不饱,,到了年关,大部分的农民工连回家的路费都没有,过节买年货的钱没有。这个年肯定过不好。农民工孙某,马上要结婚,急需用钱,农民工陈学文,其父长期病重,其母没有劳动能力、其子在学校读书,一家人全靠陈某一个人,陈某被拖欠工资后,不但自己食宿成了问题,其家庭也受到限制了不同程度的影响。
  4、欠薪问题得不到解决影响社会和谐稳定。在农民工看业,干活给钱是天经地义的事情,但是由于被拖欠的工资长时间不能解决使他们变得不耐烦起来,加之维权时间过长,成本过高,使得部分农民工情绪较为激动。对于国家机关及法律失去信心,继而易做出不理智的行为,对社会的稳定和谐造成不利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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