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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 ——打工不测被欠工资 郭增光是河北的一个农民,相对于其他老乡来说,郭增光是个很“活泛”的人,常常出去到外地打工,家境自然要比在家种地要好的多,这让同村的很多人羡慕。2001年10月,河北省定州某建筑公司来到这里招工,看到有这样的机会村里人都有点动心,可他们并不了解外面的情况,不知道出去后会遇到什么样的麻烦。这些人找到郭增光,想让他当头儿,带着大伙儿出去干活。郭增光说自己先打听打听情况,如果合适的话他也挺愿意去干的。经过熟人介绍,郭增光认识了来招工的人,原来这不是定州某建筑公司在招工,而是一个叫曲项的个人招工,他自己承建了位于北京市某区千里纸业有限公司的库房工程,但是法律上是禁止个人承包建设合同的,为了能顺利接到这个活,曲项就借用了定州某建筑公司的名义签订了工程承包合同,也以该公司名义来招工。其实就是跟着他干活,和那个定州某建筑公司并没有什么关系。 郭增光问了招工都有啥待遇,对方说大工每天40元工钱,小工每天30元工钱。这样算下来,一个月拿不到上千也能拿个八九百,郭增光觉得还是比较划算的,就和同乡商量了一番,大伙儿一听他这么说,原本就有些跃跃欲试,现在更是一口同意。 2001年10月11日,郭增光领着67个老乡来到了北京市某区打工。在外面常打工的郭增光知道自己只是和这个招工的曲项口头约定了干活儿多少钱,到时候能不能给呢?他就和老乡一起去找曲项,想和他签个合同,把口头约定的工资都定下来。曲项却总是找理由不愿意签,这么拖来拖去的就没了影。 这些人都是农村长大的人,知道生活的艰辛,也知道外出打工要受很多罪。可是他们没想到工地上的条件会这么差,没有一点安全保护措施,有工人施工过程中受伤了,工头就给一点止血药,止疼药,其他的一概不管,更提不到什么工伤待遇了;就连当初答应他们的生活费也没有按约定支付,有时候一个月不给发一分钱,一直拖到下个月才给一点。这些人出来打工,自己哪有什么钱?工头不给发钱,只能到处和别人伙着吃或者干脆饿着。这样过了将近一个月,郭增光这些人有点怀疑了,连伙食都没法保证,那工资能按时给我们发吗?他们又要求签订劳动合同,可对方竟然说:“你们爱干不干,你们不干有的是人干,不干就给我走人!”这时,工地已经因为材料供应不上而停工一段时间了,他们每天支出的生活费就要400多块钱,工头一分钱都没给,他们已经坚持不下去了。既然对方这么蛮横,他们就找曲项想结清这段时间干活儿共33735元的工资,曲项却说:“工程现在还没完工,怎么着也得等到年底完工了发包方才能给钱,到年底再说吧。”郭增光他们找了数次,总是这样的话,无奈之下,这68名民工被迫在11月5日下午匆匆返回家乡。 ——私下协商 回家之前,这些民工已经与曲项达成了口头协议:2002年元旦之前把工资发给大家。在这期间,郭增光先后五次和曲项联系,想拿回工资,可曲项还是一直在推脱,后来干脆不接电话了,到元旦也没消息。 2002年元旦刚过,郭增光就来到工地所在地的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举报被拖欠工资的事情,劳动局了解了事情的经过后,认为他们和曲项之间的纠纷是个人之间的劳务费纠纷,不属于劳动纠纷不归劳动局管,让他到法院起诉;可到了法院,法院又说这是劳动争议,应当先到劳动局,仲裁后才能来法院起诉。郭增光糊涂了,这到底是怎么回事?他觉得劳动局和法院都不想管才故意这么说,“你们不管,我就自己解决!”郭增光以后就没再找劳动局和法院,而是自己去找曲项。 在这段时间里,郭增光感觉自己像个转个不停的陀螺,从老家到北京,又从北京到老家,这往返有20多次了。可每次曲项都说,他新承接了一个工程,是自己垫的资,现在没钱,等竣工后一年发包方拨款后才能给郭增光等人结算工资款。 转眼到了2002年10月份了,曲项的工程全部竣工了,郭增光又去找曲项要求他给自己结算被拖欠的2001年的工资款。曲项却又有了借口:“你看现在工程刚刚竣工,技术员和工长都回家了,我也没法和你结算呀。再说技术员和工长的工资也都还没结呢,这样吧,等他俩来了我就叫你来,把工钱给你结清。”可是一直等到2003年10月份,曲项的新工程也竣工一年了,郭增光要了不知道多少回,曲项还是以种种理由让他们等着。 看到郭增光这样锲而不舍的为这68人讨工资,曲项不知是出于什么原因,对他说:“老郭,我又接了个活,能赚不少钱,要不你在我这儿先给我做预算吧,你只要好好干,到时候我肯定把以前拖欠你们的工资都分文不少的给你们。不过你要是想报复我,不好好干,那可对不起,现在的工资没有,你们以前的工资也别想要了。”郭增光一听他这样说就心里冒火儿,这不是明摆的欺负人么?可他现在还没拿到钱,没法冲他发火。只能说自己不愿意,还是想把68个民工的工资要回来。可曲项听郭增光一口回绝了自己提出的条件,干脆不理他,还叫保安把他轰了出来。 2003年12月2日,郭增光为了能要回工资,再次去找曲项。这次他没像从前那样规规矩矩的,他知道现在自己就是跪着求他都求不出来,干脆来硬的,也让他知道农民工也不是逆来顺受的。郭增光就头裹白布,上面写着“曲项还钱”,和老乡到了曲项所在的某公司工地讨要工资。可他们刚一出现在工地,就被曲项领着的一帮人毒打了一顿,曲项还声称:黑白两道由你选,钱就是不给!工地上一片混乱,郭增光赶紧打了110报警。警察来后听他们讲了事情的经过,说他们讨薪的事情不属于派出所管,他们应该去找劳动局,还说郭增光这些人不能用这种方式来要钱,这是违反法律的。这些农民工已经无路可走了,他们不知道该怎么办。警察就给了郭增光一份从报纸上剪下来的资料,让他们去找人大。郭增光他们按照报纸上刊登的地址去寻求帮助,可那里的人说报纸把地址登错了,无奈,他们又返回了老家河北。 回到了老家,郭增光和这些老乡商量了好久,大家都没想出个好办法来,这次干脆双方都闹僵了,以后更没法和曲项要钱了。老乡们想来想去,最后决定集体行动,每人一刀将曲项砍死,然后集体自首上访中南海,但被郭增光劝止了。此后,郭增光又往返北京与河北10多次,多次找了劳动局、法院,还有信访接待室、国家机关和电视台、报社,可均被拒之门外。在两年多的时间里,郭增光一共往返于北京与河北之间30多次了。 ——申请援助,举报处理 一个偶然的机会,郭增光通过报社的热线,记者介绍他来到了北京市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当时北京市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站尚未成立)。援助律师热情的接待了他,当他把68名民工被拖欠工资和自己讨薪的经历讲完之后,中心的佟主任当即决定为其提供法律援助,并指派肖卫东律师主办该案。 2003年12月12日上午,肖律师和郭增光以及《北京青年报》的一名记者共同找到了当时工程所在地的劳动监察大队。监察大队的工作人员听了律师讲完事情经过后,表示这件事他们没法决定,必须要向领导汇报,让律师和郭增光、记者下周等工作人员的汇报结果。 12月17日下午,肖律师和郭增光又到了劳动局举报。可负责接待的一位工作人员却说,他查过2001年的登记,并没有郭增光的举报记录,并且对律师说,现在被举报人已经不在这个区承包工程了,所以他们也没法管,如果公司还在该区有工程的话,他们就管了。律师问其法律依据是什么,对方说,依据的就是《劳动监察规定》中的本行政区域内管辖原则。律师认为,如果该区的劳动局不管的话,让郭增光等68人到河北定州去举报困难太多,再说,郭增光等人当时确实是在该区的工地打工,发生劳动纠纷后该区的劳动局就应当管啊。律师与工作人员交涉了2个多小时,这个工作人员又打电话向上级请示,得到的答复仍然是:本案应当到河北被申请人当地的劳动监察机构去举报;如果律师和郭增光等人对于劳动监察大队2001年举报不受理的行为有异议,可以通过其他途径解决。看到交涉没有结果,肖律师就要求该工作人员对律师和郭增光当天的举报行为出具一份书面证明或者书面答复,这个工作人员却说:“我们这里从没有出过这样的材料,你先等着吧,我需要向领导请示,你们明天上午再听答复。”律师则向其明确表示:我们要起诉你们行政不作为。 2003年12月18日上午10点,律师和郭增光再次来到了劳动监察大队,经过律师的努力,得到的答复是:当天经研究,批准受理了郭增光等68人被拖欠工资案。但是因为被举报人目前不在该区,他们需要向上一级请求指令该区和被举报人目前所在区的劳动监察大队联合查处,让郭增光在下周五听消息,必要时让郭增光带领劳动监察大队的人员去找被举报人。 2003年12月30日上午,律师和郭增光按照监察大队张队长的要求,到了被投诉人目前承包工程所在地,张队长和工程所在地监察队大队的工作人员一起找到了曲项进行调查,做了曲项和郭增光的询问笔录。曲项承认了郭增光等68名民工曾经在某区他承包的工程上干过活儿,可是他立刻话又转口,说他当时是把工程发包给了王屹和刘庭,他自己与郭增光之间并没有什么关系;还说他以前挂靠的定州某建筑公司已经在2002年被注销了。张队长要求曲项在2004年1月5日将工商局已经将定州某建筑公司注销登记的证明交到劳动监察大队。 从2004年1月5日起,肖律师与郭增光多次按照劳动监察大队提供的电话找张队长,想问问案件办理的情况如何,但是劳动监察大队所提供的电话根本打不通。无奈之下,郭增光在1月12日亲自找到劳动监察大队去询问案件进展,办案人员则对他说:“上次调查的时候我们不是让曲项在1月5日提供定州某建筑公司被注销的证明嘛,他没有按期提供证据材料。不过他给我们张队长打电话了,让我们不用管了,他们会把事情处理好。既然这样,那你就甭耗在这儿了,你去找曲项吧,算清楚了和他结了工资不就行了吗?我们不能再管下去了,再管可就是越权了。再说,你们这本来就属于经济纠纷,根本就不是劳动纠纷,不归我们管的,要是你们协商不成的话,你到定州去起诉吧。”郭增光一听他们又说不管了,真不知道该怎么办。现在和曲项闹的越来越僵,他怎么肯给自己钱?郭增光坚持要等到张队长回来,问问他到底怎么回事。可总不见张队长,郭增光就问工作人员张队长的电话号码,可工作人员却说不知道队长的电话,也不再理他。郭增光不想就这样不明不白的回去,就一直在劳动监察大队等着。直到下班以后才看到张队长回到单位,郭增光赶忙迎上去,问他自己的案子到底怎么样了。张队长看到他说:“你怎么还在这儿啊?你明天直接去找曲项计算工程量,你们自己解决吧。他欠你们的钱属于经济纠纷,我们是不能管了,再管就是越权了。你去找他,把算帐的结果告诉我。”郭增光听到张队长这么说,知道自己再等着也不会有结果了,可自己哪能去找曲项呢?他就请求张队长把2003年12月30日做的调查笔录借出复印,以作为将来起诉曲项的证据,可不管他怎么说,张队长却坚持调查笔录不能向个人公开,不能让他复印。 已经到了这样的状况,郭增光只好硬着头皮去找曲项,没准监察大队张队长说的话真的管用了。 2004年1月13日,郭增光再次找到了曲项,要求他把68个民工的血汗钱给自己。曲项却好像和他不认识似的,说:“你找我干吗?我和你说不上话,你要找就去找王屹,我把活儿包给他了,他不给你钱,你找我也没用!”无奈,郭增光中午时又回到了工作站请求援助。 下午的时候,王屹给郭增光打来了电话,让郭增光到曲项那里去算帐。在电话里,王屹和郭增光说:“我们也不想赖着工资不给,可是曲项不给我结清,我也没法给你们结算啊。事实就是这样,到时候咱们见了曲项,让我出什么证据我就出什么证据。”郭增光一听他这么说,心里有了底,又去找了曲项。可王屹和曲项见面后,压根儿不是他说的那样,帮着自己说话;反倒是和曲项一唱一和,按照曲项提供的工程量来计算郭增光等68人干了多少活儿,这么算下来,郭增光等人只能得到17070元,扣除郭增光已经支取的生活费,再减去曲项对郭增光等人施工不合格的罚款,扣来扣去,郭增光等68人不仅拿不到工资,还要给曲项钱。郭增光一看这样的结果,一下子明白了他们找自己来算帐的意图,说:“有你们这么算帐的吗?要是都这样干活儿,我们也别吃饭了,干了好几个月,反倒还欠你们的钱,这是什么道理?!你们工程量计算根本就不对,还有,工程都已经验收合格了,怎么还说我们施工不合格?!你这样算,我不能接受,我也不会在这上面签字!” 看到郭增光气愤不平的样子,曲项说:“你爱签不签,你要是不签,我就把钱给王屹结算了,把钱发给他。”一听这么说,王屹赶紧说:“老郭啊,你这又何苦呢?我觉得曲老板算的没错,你要是还这么折腾,那我可先把钱拿走了。”郭增光看他们这样明摆着欺负这些打工的人,就说:“这是我们68个人干的活儿,凭什么给王屹?这钱就应该给我们。你们也甭这样吓唬我,你们不是现在就签字领钱吗?那你们爱怎么签怎么签,反正我们68个人拿不到钱就要找你曲项!”郭增光说完后,看他们并没有理睬自己的意思,就又来到劳动监察大队找张队长。 张队长看到郭增光来了,就问他找曲项了没有,结果怎样。郭增光把自己前前后后的事情和张队长说了,张队长说:“这样吧,你15号上午9点钟把曲项找来,我再给你们调解调解。”郭增光问:“曲项要是不来怎么办?”张队长说:“他要是不来我就给他打电话让他来。” 2004年1月14日下午,郭增光给曲项打电话,说监察大队的张队长叫他去,曲项答应上午9点钟过去,郭增光又打电话转告了张队长。 1月15日上午9点钟,郭增光与援助律师准时到达了劳动监察大队,但是一直等到了下午3点,曲项才来到劳动监察大队。张队长让双方谈谈,看能不能协商成,如果协商不成就不管了。曲项拿出了按照他的计算方式算出的工程款,一共是17070元。还说郭增光的工程不合格,又拿走了劳动工具,所以要罚款9000多元;郭增光还欠着馒头款2000元,而且郭增光已经支走了一部分钱。这么算下来,郭增光还应当给他钱。曲项还说,他只跟中间人王屹算帐,和郭增光等人说不上。援助律师看曲项根本没有协商的诚意,就找到了张队长,希望张队长能够主持调解,否则没法和曲项达成协议。张队长听了他们之间的谈话后,说:“你们这是经济纠纷,原本就不该归我们这儿管,我给你们调解算是仁至义尽了,谈不成我们也没办法,我们监察大队没法再管了,你去河北定州法院去起诉吧。”肖律师对张队长说明这不是经济纠纷,这是曲项拖欠工资明显违反劳动法的行为,劳动监察大队应当对曲项进行行政处理,责令他们支付拖欠的工资。但张队长坚持说他们:“绝对不管了。”援助律师就要求张队长出具书面材料证明他们“绝对不管了”。张队长说:“明天我们会给你出具告知书的,但是今天不行,得向领导请示,盖公章,还有送达程序。” ——行政诉讼 1、第一次起诉 现在的情况下,郭增光再凭自己的力量找曲项无论如何拿不到钱,到河北定州法院去起诉,即使能够打赢官司,也执行不了。郭增光对劳动监察大队不受理自己的举报很气愤,决定起诉劳动局行政不作为。2004年1月15日下午4点多,就在得到张队长“绝对不管了”的答复后,援助律师与郭增光到了某区法院去立案。立案庭的工作人员对郭增光说:“现在法院对于农民工起诉要求支付拖欠工资的案子,都要求民工提供劳动合同和老板的欠款条。没有这两样才让到劳动局去投诉。你们这个案子不但是这个区,恐怕就是全北京市也是第一件因为拖欠工资而起诉劳动局的。我们以前没碰到过,我也拿不准,你先把材料留下吧,我向院长请示后再告诉你能不能给你们立案,年后我们会通知你们。”援助律师听后,就留下了诉状、民工对郭增光的授权委托书和郭增光对援助律师的授权委托书、劳动监察大队的举报信等证据材料的复印件等。 2004年2月3日,援助律师接到了郭增光和某区法院立案庭的电话,说现在法院领导已经批准该案可以立案,问是立案还是撤诉。如果立案就去交费办理立案手续,不立案就去把材料取回。肖律师再次给劳动监察大队的张队长打电话,询问案件进展情况,并且告诉其目前法院以及郭增光的态度。张队长说:“你们这个案子我这里正在积极处理,不过这个案子很难办啊,个别证据需要北京市劳动局出面才能取到。我们是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办事的,《劳动监察条例》规定了劳动监察大队的办案期限是2个月,郭增光是在2003年12月18日举报立案的,目前还在办案期限内,这样吧,到2004年2月10日我会给你们一个答复的。” 2004年2月16日,在律师的多次要求下,劳动局出具了一份不受理郭增光等人举报的《告知书》。告知书认为,郭增光等人向劳动局举报被拖欠工资的事情,经查被举报单位河北定州某建筑公司并没有承建北京千里纸业有限公司的工程。所以郭增光等人的举报有误,68名劳动者与曲项之间之间属于雇用关系,不受《劳动法》调整,此问题可通过司法渠道解决。 郭增光等68名民工认为,曲项是以河北定州某建筑公司的名义承包了北京市千里纸业有限公司的工程,并招用了他们68个人,千里纸业有限公司和曲项恶意拖欠他们的工资,这本来就是违法行为,劳动监察大队为什么不受理?他们经过2个月的调查,竟然查出千里纸业有限公司的工程不是河北定州某建筑公司承建的!又说郭增光等人与曲项之间是雇佣关系,不是劳动关系,不予受理!他们这不是有职责却不作为吗? 得知了某区劳动局的正式书面答复后,援助律师立即将情况向中心的佟主任作了汇报,中心的律师经过讨论后,认为劳动局的做法显然是没有尽到职责的,征询郭增光等人的意见,他们对这个答复也很不满意,想提起行政诉讼,中心的佟主任表示继续对他们的行政诉讼提供法律援助。 2004年3月1日,某区人民法院受理了郭增光等68名民工起诉劳动局行政不作为案件。援助律师在法庭上将案件的发展情况做了详细说明,认为劳动局的不作为侵犯了郭增光等68名民工的权利。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被告北京某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依法享有对本辖区内用人单位因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查处,责令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的职责。2003年12月18日,原告郭增光等68人向被告举报,被告将监察结果以《告知书》的形式送达了原告方。现原告郭增光等68名民工起诉要求被告方履行职责,责令北京市千里纸业有限公司、曲项支付拖欠的工资,但原告方未提供相关证据材料予以证实其起诉前曾申请被告履行职责,责令北京市千里纸业有限公司、曲项支付拖欠的工资,故原告郭增光等68人起诉要求判令被告履行法定职责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2004年6月4日,某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了郭增光等68人的诉讼请求。 2、第二次举报 法院没有支持自己的主张,工资还是拿不到。这次,中心的援助律师经过研究后,认为还是向劳动监察部门举报。这次举报不是针对曲项,因为个人承包建筑工程就是非法的,劳动者与他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可以直接要求其上级发包方在工程款的范围内支付工资,直接要求北京千里纸业有限公司给钱。2004年6月7日,郭增光等68名民工将千里纸业有限公司举报到某区劳动局,要求劳动局责令千里纸业有限公司支付工资33725元以及赔偿金84337.5元。劳动局认为,北京千里纸业有限公司2001年10月11日到2001年11月5日期间的工程是以口头协议方式包给了曲项,并在2002年将工程款全部与曲项结清。2001年曲项是通过王屹介绍雇佣的郭增光等68人,68名劳动者举报北京千里纸业有限公司主体有误。 2004年6月23日,劳动局再次以“68名劳动者与曲项是公民个人之间的雇佣关系,不受《劳动法》调整,此问题可通过司法渠道解决”为由作出了《告知书》,不予进行行政处理。 3、第二次起诉 对劳动局再次拒绝受理他们的举报,郭增光这些人决定再次提起行政诉讼。2004年7月5日,他们再次向某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判令某区劳动局履行法定职责,对千里纸业有限公司和曲项长期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理,责令千里纸业有限公司和曲项支付所欠68名民工的工资33735元以及补偿金和赔偿金84337.5元。经过某区法院审理,认为劳动局于2004年6月28日将监察结果以《告知书》的形式送达给了郭增光等68名民工,已经履行了监察职责,故于2004年11月18日判决拨回了郭增光的诉讼请求。 4、行政上诉 郭增光等人对一审法院的判决并不服气,他们在2004年11月28日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请求二审法院判令劳动局履行职责,责令原审第三人千里纸业有限公司支付所欠工资以及赔偿金。 在上诉书中,郭增光提出,劳动局向68名民工出具的《告知书》根本不能证实劳动局已经履行了监察职责。劳动局根本未尽职调查更未尽监察职责,在《告知书》里,只是偏听了曲项的一面之词,内容与客观事实严重不符且自相矛盾。《告知书》里认定了曲项声称的千里纸业有限公司将2001年的工程款支付给了他个人,却又认定千里纸业有限公司成立于2002年7月,其矛盾显而易见。68名农民工经人介绍到千里纸业有限公司的工地施工,曲项作为个人根本没有资质承包该项目工程。事实上,曲项仅仅是该项目工程的管理人员,而千里纸业有限公司才是该工程的实际施工单位,也是实际的用人单位。根据《建筑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应当依法订立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建筑工程根本不允许个人口头协议承包工程项目。原审判决却认为,曲项承包了千里纸业有限公司的工程,显然是错误的认定了非法承包的事实。原判决还认为,2002年3月28日曲项从千里纸业工资领走了全部工程款36万元,郭增光等人认为这并没有充分证据可以证实,更与客观事实相悖。从适用法律来看,人民法院的判决书中直接引用司法解释也是不当的。 经过律师在二审中的据理力争,最终法院认为,劳动局受理郭增光的举报后,经过调查已经作出了结论,并告知了郭增光,所以劳动局对郭增光的举报事宜已经履行了法定职责。其作出的《告知书》虽没有支持郭增光的举报请求,但并非是拒绝履行法定职责,郭增光仍然要求劳动局履行其举报时所提请求事项,缺乏事实依据。郭增光的上诉理由与劳动局是否履行了法定职责无直接关联,其主张劳动局未履行法定职责不成立。2005年3月21日,二审法院作出了终审判决,驳回了郭增光的上诉。 ——再去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两次行政诉讼被驳回,郭增光这些农民工非常沮丧,接下来自己该怎么办?律师考虑到现在单单凭劳动局的监察职责显然已经非常困难了,为了能拿到工资,现在最好的办法就是提起民事诉讼,直接到法院起诉北京千里纸业有限公司。由于工程已经竣工了,而千里纸业有限公司的注册地是在北京市某区,律师和郭增光就在2005年5月11日向某区人民法院提起了民事诉讼,请求依法判令北京市千里纸业有限公司和曲项支付所拖欠的工资并赔偿经济损失。法院经审查后认为,由哪个区的行政机关出具了《告知书》,就应当到该区的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所以对郭增光等人的起诉不予受理。 2005年5月23日,援助律师和郭增光等人又到了劳动监察大队所在的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该区法院虽然同意受理他们的案件,但同时认为郭增光等68人起诉索要工资并不是必要共同诉讼,不能按照一个案件来受理,68人要分别起诉,分别立案。这就意味着这68个人每人要准备3份起诉状,备好身份证复印件,以及每人一份相同的证据。当援助律师将所有的材料好不容易准备好之后,按照法院的规定,去该区派出法庭立案,由于派出法庭只有周一才接待立案,郭增光等人直到6月13日才赶到了派出法庭立案。 如果按照68个案件来受理,每个案件50元受理费也还要3400元,光诉讼费就是一笔很大的开支。郭增光往返北京和河北已经花了不少钱,又打行政诉讼,现在身上的钱也不过刚刚够自己吃喝,哪还有钱去交诉讼费。援助律师向法院申请减免诉讼费,立案庭的工作人员说,那必须每人提交一份减免诉讼费申请书和一份户口所在地村委会出具的经济困难证明。除此之外,每人还要提交一份告知书和一份考勤表。派出法庭的工作人员把这些材料收下了,但表示补齐材料后才能立案。 按照法院的要求,68名民工为了讨要3万多元的工资,援助律师仅在立案时就要准备680页的诉讼材料。68名民工中被拖欠工资最多的是郭增光,被拖欠了880元,如果扣除每天的生活费5元,还剩770元,最少的是王亮,被拖欠240元,扣除8天的生活费40元,仅剩下200元。虽然他们接受的是律师的无偿援助,但是却要为提起诉讼准备各种材料而支出几十元甚至上百元的交通费,花费了大量的时间和精力。 经过法院的审理,判决由曲项来承担郭增光等人的工资款,但是如何去执行曲项个人,仍然是个很难预料的问题。 法律分析: 一、农民工维权成本高,到底原因何在? 在本案中,郭增光等68人被拖欠工资3万多元,为了要回这些钱,郭增光先后从河北老家到北京找过用人单位老板20多次,找过劳动监察大队14次,区法院11次,中院3次。还找过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北京市政府、北京市人大、北京市建委、国家建设部等十几个部门。从河北到北京,每一次光交通费就是70多元。讨薪三年来,直接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餐饮费、复印费、电话费、诉讼费共4700多元,援助机构为该案件支付的成本也有几千元。 农民工讨薪难的一个主要方面就是成本太高。有些人要回工资后,与自己付出的成本相抵消,可能所剩无几,没准还要倒扣一些。在这种情况下,农民工被拖欠工资后讨薪过程中一旦有所障碍,便不愿意再继续努力,这是主要愿意之一。 虽然国家加大了对农民工支付工资的执法力度,法院也出台规定,凡是农民工讨要工资的案件,每人按照50元收取诉讼费。但农民工讨要工资的成本依然居高不下,原因到底在哪里? 一个原因是,发生被拖欠工资的事情后,农民工并不了解到底应该去找哪个部门来维护自己的权利。在北京市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站提供援助的欠薪案件中,没有一个不曾找过劳动局、建委、信访部门等多个机构,可他们都被推来推去,常常没有任何一家机构能真正的提供帮助。他们这种“急病乱投医”的状况,不但拖延了解决问题的时间,也错过了收集证据和及时去申请劳动仲裁的机会。常常因为他们被拖欠工资已经超过了60日仲裁时效而被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驳回其请求。 与之相关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劳动部门并没有能够发挥第一时间保护劳动者的作用,有时候反倒将符合其管理范围的案件推出去,让劳动者自己去到处寻求帮助,延误了其讨回工资的时间。当劳动者向劳动监察大队举报时,有时就因为缺少证据、跟随包工头不属于劳动关系范围等原因而被拒之门外。 当然,任何解决途径都会有成本,依法维权也不例外。但如果对于农民工来说,这样的成本太高的话,那么农民工能不能真正享受到法律的帮助就有了疑问,法律规定的救济途径就有可能变成形同虚设。 我们认为,降低农民工维权的成本,最好的办法就是让劳动部门切实的发挥作用。农民工一旦有被拖欠工资的情况发生,求助于劳动监察部门的时候,负责劳动监察的工作人员不应该一看到农民工没有劳动合同、跟随包工头打工就将其拒之门外。劳动监察人员本来就有职责对举报的案件进行调查,如果农民工有包工头或者用人单位打的欠条或者工作证、考勤表之类的证据,劳动监察部门就不能再将农民工推出门外。 从北京市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站提供援助的案件中,大量的时间和精力都花在了认定事实劳动关系方面。对于事实劳动关系的认定,有必要进行进一步的探讨。 法律已经规定了在劳动争议案件中,用人单位要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在这种情况下,劳动者不必去花时间收集证据,只要有自己权利被侵害的事实和损失就已足。但在农民工案件中,恰恰在确认劳动关系上花费了大量的时间和成本。缺少书面劳动合同是问题的主要症结,从《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的规定来看,对事实劳动关系的确认给予了很大的方便。第一条就规定了:“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第二条规定:“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四)考勤记录;(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上述规定中,更重要的是第二条,其中规定了哪些凭证可以证明事实劳动关系的存在。但是,这些凭证有多少才算能确证事实劳动关系?只有其中的一项可以吗?两项?三项?还是必须五项全部都具备才能证明事实劳动关系?在五项列举之后,又以“等”字来兜底,说明这五项并不是法律规定的唯一形式。至于多少才能证明劳动关系的存在,目前来看,仍然属于仲裁员和法官的裁量范围之内。 规定的最后一句话是“(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但这样的规定并没有实际意义。因为劳动关系尚未确立的时候,往往是劳动者想认定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而用人单位却对此予以否认。在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只要否认该劳动者是其员工,就不必承担任何对劳动关系的举证责任。这条规定虽然是想更加充分的保护劳动者的权利,事实上却并没有发挥这样的作用。因此,对这条规定可以做适当的补充和修正,在农民工已经提出一到两项证据时,仲裁员或者法官就应当要求用人单位必须提供其工资支付凭证、招工登记表、考勤记录等凭证。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审理工伤认定行政案件若干问题座谈会纪要>的通知》中专门提到:“对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举证责任进行的工伤认定,人民法院应从以下三方面进行审查:1、申请工伤认定的一方应当提供存在劳动关系、伤亡基本事实等方面的初步证据;2、用人单位否认与职工存在劳动关系的,应当就不存在劳动关系的事实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3、用人单位否认工伤的,应当就非工伤的事实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二、劳动监察的监督范围是哪些?劳动者向劳动部门举报用人单位的违法情况后,劳动监察应当如何处理? 在本案中,郭增光这68个民工和劳动局打交道可谓历经曲折。 1、当初,包工头曲项曾向郭增光等人承诺,在2002年元旦之前给他们发工资。可2002年元旦后就没了他的消息,郭增光等人第一次来到了工地所在地的劳动局,举报了曲项拖欠工资的事情,劳动局认为他们和曲项之间的纠纷是个人之间的劳务费,不是被拖欠的工资,不归劳动局管,让他们去法院起诉。 2、之后,郭增光等68人来到了北京市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站求助,在律师的帮助下,他们于2003年12月12日和17日两次又来到了该劳动监察大队。监察大队的工作人员说,被举报人已经不在这个区承包工程了,他们无权管辖,尽管律师多次努力和其交涉,对方仍然不同意受理该案件,让郭增光这些人到被举报人所在的河北某地举报。 3、2003年12月18日,律师和郭增光再一次来到劳动监察大队,最终让劳动监察大队受理了他们的举报,并让郭增光和劳动监察大队的工作人员一起去找被举报人。 4、2003年12月30日,监察大队的张队长和郭增光找到了曲项,曲项虽然承认郭增光等68人曾在他承包的工程上干过活儿,但并不愿意给付其工资。监察大队的负责人要求其于2004年1月5日交来曲项挂靠的公司注销的证明。 5、此后,律师和郭增光多次和劳动监察大队联系,想问问案件进展,可总是打不通电话。一再追问下,对方又说郭增光这些人的案子不该归他们管。找到监察大队的张队长,张队长说可以给他们调解调解。2004年1月15日,律师和郭增光以及曲项来到了劳动监察大队,双方没有达成协议,张队长说他们之间属于经济纠纷,不是拖欠工资,让郭增光还是回河北起诉。 6、郭增光认为劳动监察大队不受理自己的举报是行政不作为,在2004年1月15日下午提起了行政诉讼。到2004年2月3日,援助律师和监察大队的张队长联系,询问监察大队对郭增光等人案件到底如何处理,张队长说他们会认真处理,但要到2004年2月10日才能给他们一个答复。 7、到2004年2月16日,在律师的一再催促下,郭增光得到的却是劳动局出具的《不予受理通知书》。 8、2004年3月1日,法院审理了郭增光等68名民工起诉劳动局行政不作为的案件,但法庭并没有支持郭增光等人的起诉请求,认为他们并没有提供相应的证据。 9、行政诉讼败诉,律师还是建议郭增光向劳动监察大队举报。这次抛开包工头曲项,直接向上级发包方要求其支付工资。2004年6月7日,这68人将千里纸业有限公司举报到了劳动局。2004年6月23日,劳动局则出具了不予受理的《告知书》,认为郭增光等人举报主体有误,并且其实际上被拖欠的是个人雇用之间的劳务费,不是工资。 10、对劳动局再次拒绝举报的行为,郭增光再次提起了行政诉讼。经过法院审理,认为劳动局已经履行了监察职责,驳回了郭增光的诉讼请求。 11、郭增光等人对一审判决不服,在2004年11月28日提起了上诉,请求二审法院判令劳动局履行职责。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劳动局已经履行了法定职责,驳回了郭增光的上诉。 尽管郭增光等68人的两次行政起诉和一次行政上诉都败诉了,但劳动局是否真的已经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了他们的职责呢? 郭增光等人到北京某区的工地干活儿,这个工程是千里纸业有限公司的工程,发包给了曲项,由于建设工程项目不允许发包给不具备资质的个人,为了得到这个工程,曲项就挂靠了河北定州的一家建筑公司承包了该工程。因此,从法律上来讲,曲项个人不具备任何法律主体的资格,郭增光等人虽然是跟着他干活儿,但与他并没有任何关系,而是与其挂靠的有资质的建筑企业形成劳动关系。他们被拖欠的不是建设工程的劳务费,而是工资。 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履行下列职责:(一)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督促用人单位贯彻执行;(二)检查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三)受理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的举报、投诉;(四)依法纠正和查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第十一条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下列事项实施劳动保障监察:(一)用人单位制定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的情况;(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三)用人单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情况;(四)用人单位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情况;(五)用人单位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六)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七)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八)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遵守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情况;(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保障监察事项。” 既然郭增光等人被拖欠的是工资,根据上述规定,劳动监察部门就应当受理其举报。那么,劳动监察部门拒绝受理的理由有哪些呢? 1、当郭增光向劳动监察大队举报时,监察人员认为他们是和曲项之间的劳务纠纷、经济纠纷而不是劳动争议,不属于其管理范围。从上述分析来看,这明显就是错误的。 2、劳动监察工作人员还以被举报人已经不在该区承包工程了、他们无权管辖为由,拒绝受理。后来在律师的努力下,才勉强受理。根据《北京市劳动保障监察管辖办法》第四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违法案件,由用人单位用工所在地的区县(含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郭增光等人打工的工程所在地的劳动监察部门原本就有职责实施劳动监察,他们以被举报人不在该区为由而不予受理是不能成立的。 如果劳动监察部门能够真正的发挥作用,会比较快且成本低的解决纠纷,为农民工拿回工资,但他们的推脱、不作为,却让手中的职权没有充分发挥,也让劳动者不得不再花费几倍的费用来讨回自己的工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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