类 型:
频 道:
关键字:
 
 
   位置: 中华职工学习网 >> 农民工学校 >> 农民工学校 >> 正文
  标 题:大公司里的小工人,也要讨公正商红涛工伤案
  日 期:2007/7/5  源 自:中华职工论坛 【字体: 字体颜色
 
   案情介绍:
  商红涛,来自山东省金乡县大义乡周楼村的29岁农民,有的只是力气,梦想,和遥远的未来之路,却没想到理想还没有展开,就遇到了挫折。
  ——高考落榜,年轻人转而学技术
  商红涛的父母都是老实本分的农民,家里有三个孩子,商红涛是老三。1998年高考落榜后,年轻的他不甘心就此放弃读书之路。父亲看出了孩子的心愿,尽管家里的生活很拮据,还是把他送到了兖州某师范学校,让他学一门手艺,将来也给自己找个出路。当时商红涛选择了食品工艺专业,因为该专业是定向的,将来能到离家比较近的三英食品厂工作,自己也能帮着家里干点活。报到的时候,招生主任却向他推荐了机电一体化专业,这个专业是为北京一家日资企业普拉迪有限公司定向培养的,将来的发展肯定要比在家乡的食品厂有前途。少年的商红涛看到这样诱人的机会有些动心,他看了这家日资企业和学校签订的《招生合同》,合同上说该企业为了扩大生产规模需要招生50名,里面还有具体的试用期、签订合同后的基本工资、津贴待遇,毕业后经过面试就可以进入公司工作,如果表现良好,工资每年都会涨。商红涛权衡再三,最后报考了这个专业。
  专业学习的时间只有两年,当时班级里有42名学生。当2000年3月毕业的时候,同学们最后经过面试,只有22名学生获准进入公司工作,商红涛就是其中之一。虽然在上学的时候家里省吃俭用,给他花了一万多元的学费、杂费和生活费。但是,能去北京那么大的一家日资企业,将来好好工作,赚钱,未来还是很值得期待的。
  ——顺利进公司,不顺干工作
  2000年4月份,盼望已久的一天终于来到了,学校包了一辆大巴车,把学生送到了位于北京某区工业园区的公司。宽敞明亮的厂房,成规模的流水线,所看到的地方都是干干净净的,这让商红涛感到很满意。当初公司和学校签的合同里说,学生刚到公司的时候,实习期为3个月,工资每个月300元,管吃管住。公司会对新来的学生进行军训、业务培训、厂情教育和车间实习,到7月份正式毕业,那时就可以被录用为正式员工了。和商红涛一起来的青年都满怀信心的投入到紧张的工作中。
  工作满一个月了,他们却没有拿到公司当初答应给的工资。这些年轻人很生气:为什么与合同里规定的不一样?!这22个人就分成了3个小组,大家委托3个小组长去找公司的总经理问问清楚。总经理不耐烦的说:“你们还没有拿到毕业证呢,学习都没结束,哪来的什么试用期?现在就是实习期。你们去别的地方问问,实习期谁给工资啊?我们能给你们提供锻炼的机会,还管吃管住,已经算是很不错的了,你们还想要工资!”听到总经理这么说,三个年轻人明知道和合同中规定的不一样,可觉得他说的好像也有些道理,心里没了主意,只好默默的回到了宿舍。其他人听他们说了经过,也不想为了几百块钱而丢掉了工作,各自回宿舍了。商红涛想,现在和我们说实习期不是试用期,可当初和学校签订合同的时候,怎么没有说清楚呢?算了,不就是3个月么,忍忍就过去了。
  2000年7月份,公司所说的3个月的“实习期”总算结束了,他们和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书》。签完合同后,公司却说还要收1500元的培训费,等到工作满5年后就返还,要是工作不满5年离开公司的,就不返还这笔钱了。
  培训我们不还是要让我们好好给公司工作,这些钱公司难道不应该出?商红涛和其他人都这么想,可是他们身在异乡,面对的又是这么一个大公司,自己除了同意还能做什么呢?还没有赚到钱反倒要给公司钱,商红涛实在不愿意,1500元钱对他而言并不是一个小数目,可还是要先把钱交上,要不将来没了工作,更难赚钱。商红涛交完钱之后,就被安排在大板机车间工作,岗位是切角。2001年4月份被调到了涂覆车间工作。
  这个公司的总部在日本,设在北京的只是一个加工点。管理人员中有3个日本人,其他的全都是中国人。可能是吸收了国外企业管理模式的缘故,在企业管理、产品质量的要求上都比较严格。可是,公司对工人的工资、福利方面却并没有象管理那样的高质量,远没有商红涛在合同里看到的那么慷慨。
  虽然工资并不高,不过商红涛的工作也不算很辛苦,父母的鼓励安慰也让他心里踏实了很多,在北京好好干一番事业的信心并没有消失。他的女朋友是师范学校的同班同学,两人又一起来到了这个公司工作,同在外地打工,让两个人之间的感情更加亲密,在2002年12月,商红涛和女友选了个好日子结婚了。日子一天一天过去,幸福在琐碎平凡的生活中逐渐延伸和积淀。
  ——一瞬间,手臂被轧伤
  2003年10月19日,商红涛象往常那样来到公司,今天他上早班。领导安排他和王永刚、张田羽三个人操作涂覆机,做塑料布上的涂覆。商红涛听说这批货是给公安部加工的,工作的时候就格外小心,感觉自己也在给公安干警帮忙呢。
  塑料布的涂覆是一卷一卷进行的,在两卷之间要进行接头以保证连续,没有缝隙。就在他们给两卷塑料布进行接头时,有一些废料卷进了导向辊里。这可不好!要是混进了杂质,接头就做不好了,商红涛和王永刚没顾上想别的,赶紧把机器速度降下来,把卷进去的废料清理出来。就在快要清理完的时候,商红涛由于太专注于清理机器里的废料,竟然没看到自己的手突然被带进了机器导向辊里。当他发现后立即往外拽,手臂都已经变形了,血不停的在往外冒。商红涛大脑里一片空白,正当他不知所措的时候,王永刚赶紧通知了厂长。
  厂长带着商红涛马上到了积水潭医院,医生的诊断为:“右前臂尺骨、桡骨骨折,开放型双骨折。”由于该公司的医保单位是同仁医院,厂长又带着他赶到了同仁医院。医生对商红涛的手臂进行了消炎。过了十几天,手臂消肿后,就需要做内固定物手术。
  商红涛从小到大没受过这么大的伤,也从来没进过手术室,心里十分紧张。做完手术后,他一直担心会不会留下残疾。自己还这么年轻,要是以后这条胳膊残废了,将来还谈什么事业、理想。每次回想起事故发生的那一刹那,他都责怪自己当时太不小心,如果不是把手伸的那么近,如果……太多的如果,都是自己太不小心才受的伤。其实,商红涛并不知道,他的工作原本就是一个十分危险的岗位,早在1998年的时候就已经发生了类似的工伤,当时一个工人的手指被机器切掉了。
  11月24日,商红涛的伤基本上好了,出院时医生让他定期来复查。
  ——一次性赔偿金的纠纷
  伤情基本稳定以后,商红涛申请了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经过某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确认其“已达到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标准九级”。既然已经被评残了,那公司应该给我工伤补偿吧?商红涛心里想。可是公司负责人好像对他发生的工伤视而不见,不仅没有给他相应的补偿,也没有按照停工留薪期间的待遇给他工资福利,只是给了他一部分工资。
  2004年3月,商红涛的手臂伤情基本稳定了,可是他也变成了另一个人。彷佛手臂也有灵魂似的,可以改变一个人的性格,现在的商红涛不再是过去那个爱说爱笑的开朗小伙子了,变的沉默寡言,尽管有妻子的百般劝慰,他却再也回不到从前了。原先的岗位暂时也没法再干了,他被公司安排到了门岗工作,工资一下子少了很多。本来心里就象压着块石头,不知道拖着一条残废的手臂该怎样养活一家子,现在真是屋漏偏遭连阴雨,这让他的心里更沉重了。
  2004年7月,商红涛又被调到了大板机车间工作,工资涨了一点,这让他稍稍感到有些安慰,可是心里的阴影却总是挥之不去。
  2005年5月9日,按照医生的要求,商红涛进行了第二次手术——取出了内固定物。出院后,公司让他回到了原来的工作岗位。一次和其他工人的闲聊中,商红涛得知在他被鉴定为9级伤残后,某区的社会保险中心在2004年6月份就已经将赔偿给他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8289.60元转到了公司的帐户上,可公司却从没有对他提起过这件事。要是有伤残补助的话,为什么不给我呢?这么大的公司对这些钱还会在乎么?商红涛心里乱糟糟的,不知道这个信儿到底是真是假。他决定亲自去某区社保中心问问。
  2005年8月,商红涛在社保中心确认了工友们聊天的内容——钱早已经到了公司的帐上了!
  从社保中心回来,商红涛决心要为自己讨回一个公道。他马上找到公司负责人于厂长,想要回应得的伤残补助金。“我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给我办了没有?”他问于厂长。“公司正给你办着呢。”厂长的脸上有点尴尬,避开他的眼睛说到。当他再追问时,厂长就推脱有事不愿再理他了。商红涛又问了公司里专门负责工伤事务的负责人,那个人说补助金已经办下来了,但是要在他两次手术该报销的费用都结算后,才能一块儿给他结算。商红涛明知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手术费是两码事,公司这样说就是在拖着。可是现在自己也是无可奈何,毕竟还要在公司里工作呀。现在的商红涛才体会到了外出打工的艰难,和用人单位根本就不是站在平等的地位上。要是自己不知道补助金的事情,那公司是不是压根就不会和自己说这笔钱呢?
  ——公司变脸,工伤职工反被罚
  让他万万没有想到的是,没过两天,也就是在2005年8月29日,公司竟然莫名其妙的对他作出了处理决定——《关于对商红涛因违反安全生产操作规程造成工伤事故的处理决定》:“商红涛因违反安全操作规程造成了工伤事故,并由此给公司造成停工2小时的经济损失,公司根据《劳动法》,要求其赔偿因发生事故造成公司涂覆设备停产的部分经济损失2000元整。违反涂覆机安全生产操作规程,造成自身的重大工伤事故,给公司带来不光彩的影响,一次性处罚2000元整。”
  这4000元的罚款是在他发生工伤两年后才做出的决定,分明就是借口,不想给他这8000多元的一次性补偿金!
  看到公司的处罚决定后,商红涛从过去的伤心变成了愤怒。自己受伤完全是因为公司不重视安全生产工作,现在反倒将责任推到了自己身上,哪里有什么“涂覆机安全生产操作规程”?!自己和其他工友自从来到公司就没有看到过这样的东西!如果真的有这样的安全规范,自己也不至于发生这样的事故呀。何况在自己发生了工伤事故后,身体既已受到伤害,而工资也没有按照规定全额发放过。
  商红涛不想再忍耐下去了,他知道自己再这样忍气吞声,说不定还会有什么样的不公平落到自己头上。他找到厂长:“为什么要处罚我?压根就没有什么安全操作规程,我知道你们想法编出这个理由不想给我钱。凭什么处罚我?”厂长冷冷的说:“你不用和我着急,处罚决定也不是我下的,这是公司领导的决定,你要是不服,就去劳动仲裁委员会去申请仲裁去!”
  ——律师相助,受伤职工讨公平
  商红涛对公司的处罚很不服,又感到委屈,为什么偏偏让自己遇到这样的事情?去劳动仲裁,自己赢得了公司吗?能有多大希望啊?商红涛无奈之下,就想和公司协商,看看能不能少罚一些钱,自己也就忍了。可还没等他想好怎么和公司商量的时候,2005年9月7日,公司下发了该处罚决定的《执行办法》:“根据通告,公司决定:自2005年9月份起,从商红涛的月工资中扣减,每月扣减500元,逐月进行,扣完4000元整为止。按照工伤保险规定,付给商红涛一次性伤残补助金8289.60元,一次性支付清。”
  看到这个文件,商红涛反倒下定了决心。既然公司没有任何协商的余地,自己也就不能再象过去那样逆来顺受,哪怕真的应该处罚自己,也要到该管的部门去讲个清清楚楚!
  9月8日一大早,商红涛就去了某区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9月14日,仲裁委员会决定受理。
  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商红涛开始收集证据、查阅资料,打电话进行法律咨询。偶然的一次机会,他在报纸上看到了北京市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站成立的消息,这是专门为外地来京打工的务工人员提供法律援助的机构。自己本来就为不懂法律发愁,找律师又没那么多的钱,现在看到这个消息,商红涛非常高兴,马上和法律援助工作站的工作人员联系。援助律师听了他所说的工伤发生的经历后,让他尽快到工作站来详谈。
  2005年10月8日上午,商红涛来到了北京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站。律师详细的问明情况后向主任汇报,主任当即决定为其提供法律援助。看到自己不再是孤身一人奋战,商红涛心里象是亮了一盏灯,霎时敞亮了好多,压力也小多了。不管将来的结果怎样,他知道总还是有人站在自己这边,帮着自己。
  11月8日,援助律师和商红涛来到某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设在某镇的劳动争议分仲裁庭出庭。援助律师对这个案子的准备比较充分,不仅事前向商红涛本人问清楚了工伤的来龙去脉,还亲自去公司,对其他员工进行了调查,制作了询问笔录。在仲裁庭上,援助律师根据事实和法律与用人单位的代表进行了激烈的辩论。援助律师提出:“被申诉人的做法违反了《劳动法》的有关规定,侵犯了申诉人的权利。申诉人在2003年10月9日发生工伤,其受伤原因并非其自身故意或过失,被申诉方也没有在明显位置公开张贴有关机器操作规程,我们有证人可以证明;而被申诉人没有任何理由而给申诉人处罚,是没有法律依据和证据的。被申诉人不仅没有及时将劳动部门所发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支付给申诉人,反而扣留了长达一年之久,给申诉人带来了经济上的损失和生活上的困难。我们要求被申诉人应当支付给申诉人以下的费用:被申诉人在2004年3月29日被鉴定为工伤九级,停工留薪期即2003年10月19日到2004年3月29日之间,被申诉方没有给商红涛共1460元;所欠工资补偿金为365元;所欠工资赔偿金为138元;……共计8703.80元。”
  代表公司出庭的是主管生产的副厂长,大概他没想到一个普通的打工者竟然还能请到律师,明显准备不足,对律师提出的质疑支支吾吾,只说自己公司的规定如何如何,并不回答律师的提问。仲裁员试图对双方进行调解,可公司一方坚决不同意,只好作罢。第二天下午准备继续开庭审理,确认证据。
  商红涛晚上回到家后,向厂里请假。当时厂里答应他可以再休息一天。但是第二天一早,却通知他必须上班去。这明显是在故意刁难,不想让他去确认证据。
  第二天下午,公司领导找商红涛来协商此事。通过开庭,他已经对自己的案子有了信心,现在再也不用象从前那样低声下气的到处求人了。商红涛体会到了在律师的帮助下运用法律维护自己权利的好处,就不想和公司私下了结,坚持要等到裁决书下来。公司领导几次找他,希望他能把自己的要求都说出来,双方心平气和的谈谈。商红涛看到公司这样的态度,心里没那么坚决了,但他又担心一旦自己同意协商后,没准公司又会给自己找别的麻烦。
  翻来覆去想不出个好办法,商红涛就把自己的顾虑向援助律师说了。律师向他分析了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问题和通过协商解决问题的利弊,认为如果单位能够比较公正的处理这件事情的话,调解解决是比较好的,可以避免仲裁和诉讼的时间长、成本高等弊端。律师建议他结合自己认为合理的条件,考虑自身情况,可以和公司协商解决,并不是只有仲裁裁决或者法院的判决才是公正的、对自己有利的。
  商红涛感觉律师的意见还是很中肯的,自己在北京就是个外来打工者,如果一直坚持打官司,并不能保证自己一定能赢;而在这期间,自己和公司的关系闹僵了,工资也拿不到,生活如何维持?如何能坚持到终审判决?想到这些,商红涛就决定先和公司谈谈,如果给自己的赔偿能比较合理,自己也就不再坚持打官司了。商红涛找到公司领导,表示自己愿意协商。在援助律师的帮助下,商红涛和公司谈了两次,虽然彼此都有协商解决问题的意思,可具体到赔偿、责任和其他问题,仍然少不了争执。经过反复的讨价还价,11月17日最终达成了协议:
  “1、商红涛答应将已经扣除的1000元人民币可以作为对公司经济损失的部分赔偿,其他3000元公司不再扣除;
  2、原先关于对商红涛本人的处罚通告及处罚执行办法同时废止;
  3、公司同意支付他在停工留薪期间工资差额部分1460元,至于25%的经济赔偿金和25%的赔偿费用商红涛本人不予追究;
  4、第一次工伤医疗期间所购食品及伙食费用公司全部支付;第二次工伤医疗期间的自负部分由商红涛本人负担,伙食补助按照公司规定的10元/天×70%×9天=63元,由公司支付给商红涛本人;
  5、关于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赔偿费用和低于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差额部分的赔偿费用商红涛不予追究;
  6、仲裁费用预交300元应由商红涛本人负担;
  7、公司同意在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时候,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共计23623.30元,并收回《工伤证》;
  8、在提交辞职申请后,公司按照有关规定给商红涛本人办理返还养老保险手续,不得克扣本人养老保险金,并同意可以委托他人前来办理退保手续;
  9、本人按照公司要求写份检查,写清对这起工伤事故的认识;
  ……
  12、商红涛与公司双方先就协议内容达成一致,签字生效后,商红涛本人办理撤诉程序;处理完仲裁后,商红涛按照已经签订的《劳动合同》,在11月20日前书面向公司正式提交辞职申请,并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公司同意本人继续工作到12月20日止。”
  协议最后一条说明,商红涛可以继续工作到12月20日止。可是刚刚到11月30日,公司负责财务的人就把他叫到办公室,提出不让他继续工作了,可以支付给他12月的基本工资,但工资之外的福利补贴就不再给了。
  商红涛从律师那里学到了一些法律知识,他知道协议达成之后一方是不能随意变更的,更何况现在的变更还是对他本人不利的。当时商红涛就和他们据理力争:“既然我和公司签的协议上规定了我可以工作到12月20号,就应当按照协议来履行;要不,你们就得把应当给我的钱都给我!”但是对方并不理睬他,只是说这是公司已经决定了的,他们也没办法,只能给商红涛基本工资,其他的都不给。接着就要让他去办理解除劳动关系的手续。
  商红涛明知公司的做法是不合法的,但让自己因为这件事而去仲裁或起诉,又觉得成本太高、收益又小,无奈之下只好同意了。
  商红涛离开公司后,重新找到了一家单位。经过了这件事的锻炼,他已经从未谙世事的小伙子变成了凡事自己爱多想想,自己拿主意的人了。虽然在新的工作单位挣的工资并不高,但他对未来还是充满信心,自己还要多学学法律知识,以免将来再发生这样的事,即使遇到了也可以为自己维权,不会再茫然无措了。
  
  法律分析:
  一、实习期是不是劳动法上的试用期?
  从2004年4月份到7月份,按照学校与公司签订的招生协议来看,在这一段时间内,由用人单位为学员提供实习的场所和设备条件,它是建立劳动关系之前的一种岗位培训。目前,这种实习培训的做法已经在现实生活中扩大了范围,许多大学生在毕业前夕先去寻找实习单位,目的是为毕业后就业做准备。从法律关系上来讲,实习期间,学员和公司之间的关系只是一般的民事关系,不是劳动法律关系。因此如果双方没有对此约定,公司可以不予支付商红涛报酬,并无违法之处;但公司在与学校签订的合同书中已约定了实习期给300元工资,就应当履行该合同。
  实习期内双方究竟有什么权利义务?实习期与试用期又有何区别呢?
  1、试用期。根据《劳动法》和相关的规定,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的目的是让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后,有时间进一步相互了解,以最终确认是否需要继续劳动关系。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劳动合同期限在六个月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十五日;劳动合同期限在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三十日;劳动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两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六十日。试用期只适用于新招收录用的人员,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续定劳动合同的,就不得再约定试用期。在试用期内,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劳动关系已经建立了,所以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并应当为劳动者缴纳相应的社会保险。
  2、实习期。实习期是针对在校学生而言的。是指学生在校期间,到单位的具体岗位上参与实践工作的过程。如果说试用期是用人单位想满足自己在人力资源方面的需要,那么实习期内,则主要是实习学生为了提高自身的素质和能力,而不是主要为单位提供劳动。因此,在试用期内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存在着劳动关系;而在实习期内,学生与实习单位不存在劳动关系,双方之间的关系也不由《劳动法》来规范。实习单位不必为劳动者承担无过错责任,不须执行最低工资标准,也不存在缴纳社会保险的问题。
  除了这两个概念以外,有时候还会提到“见习期”。根据教育部的有关规定,高校生、专科毕业生就业后,原则上都要安排到基层见习,见习期一般不超过1年。那么,见习期内双方之间存在不存在劳动关系呢?从相关法律的规定来看,见习期内已经存在着劳动关系。劳动部印发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五十七条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形成或建立劳动关系后,试用、熟练、见习期间,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其所在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其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劳动部印发的《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劳部发〔1995〕226号)第二条规定:“学徒工、熟练工、大中专毕业生在学徒期、熟练期、见习期、试用期及转正定级后的工资待遇由用人单位自主确定。” 国家统计局发布的《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统制字[1990]1号)第五条规定:“计时工资是指按计时工资标准(包括地区生活费补贴)和工作时间支付给个人的劳动报酬。包括:(一)对已做工作按计时工资标准支付的工资;(二)实行结构工资制的单位支付给职工的基础工资和职务(岗位)工资;(三)新参加工作职工的见习工资(学徒的生活费);(四)运动员体育津贴。”
  在见习期内和试用期内用人单位和毕业生都已经形成了劳动关系,但从上述法律的规定来看,两者并不完全相同。见习期可以持续达1年,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见习期内用人单位并不能像试用期内那样可以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不过,在见习期和试用期内也有很多相同之处,劳动者获得的工资都比正常工资要少,但都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用人单位都要给劳动者上社会保险。
  实践中,实习期、见习期、试用期这三个概念使用的比较混乱。有些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约定的实际上是试用期,但却以实习期、见习期的名义,试图规避法律对试用期的强制性规定。但这样的做法并没有法律效力,双方之间的关系到底为何,必须依照双方的意思真意来确定,而不能仅仅看其合同上的用语。
  二、劳动者因工受伤后,用人单位能不能以劳动者违规操作引起事故发生为由而对其处罚
  劳动部发布的《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中第4条规定:“劳动者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应赔偿用人公司下列损失:(一)用人单位招收录用其所所支付的费用;(二)用人单位为其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三)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四)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工资支付规定》第16条规定:“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以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依据上述规定,用人单位在劳动者违反规定而给其造成经济损失的情形下,可以要求劳动者赔偿。
  那么,在商红涛工伤案件中,他有没有“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能不能要求他赔偿?
  公司对商红涛的处罚依据,是商红涛“违反安全操作规程造成了工伤事故,并由此给公司造成停工2小时的经济损失,公司根据《劳动法》,要求其赔偿因发生事故造成公司涂覆设备停产的部分经济损失2000元整。违反涂覆机安全生产操作规程,造成自身的重大工伤事故,给公司带来不光彩的影响,一次性处罚2000元整。”
  1、商红涛到底有没有“违反安全操作规程”以及“违反涂覆机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呢?
  商红涛与公司的《劳动合同书》中约定:“甲方(公司)有权对乙方(职工)违反本合同的行为追究经济赔偿责任,对情节严重或造成甲方重大损失的,甲方有权要求赔偿和解除本合同。”但是,哪些行为违反了合同,该劳动合同中并没有具体规定,只是在该公司《职工守则》第二十五条规定了惩罚制度:“1、严重违反企业规章制度,经劝告仍无悔改者;2、由于在社会上的不良行为而损害企业声誉者;3、未经允许随便将企业的产品及其他物品拿出厂外者;4、由于不按操作规定或故意损坏企业的设施及设备、工具者。”第二十六条:“惩罚内容:1、减薪;2、罚款;3、解雇;4、赔偿。”
  就是说,只有劳动者有了第25条涉及的行为的时候,才能依照26条的规定对职工处罚。公司认为商红涛违反了“安全操作规程”才造成的工伤事故,如果可以算做“严重违反企业规章制度”,那并没有公司的管理人员“经劝告无悔改”;而且,在工作期间,车间里也根本没有涂覆及操作规程张贴在明显位置,工作经验完全靠师傅的传授,一直到现在还有部分员工存在着不正规的操作,更不用说“遵守规章”了。
  从用人单位一方来看, 公司不重视安全生产,这与工伤的发生有着不可分的关系。《安全生产法》第17条明确规定:“生产经营公司的主要负责人有组织制定本公司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的职责。”早在1998年,涂覆机车间就发生了一起重大的工伤事故,一个工人的右手一指被切刀切除了一部分。事故发生后,该公司并没有引起重视,也没有及时张贴相关操作规程或管理制度。及至发生了商红涛的工伤案,也并没有让公司吸取教训,及时给工人进行必要的安全保护。
  可以看出,商红涛对工伤事故的发生不应当承担任何责任,反倒是公司应当对不重视安全生产承担责任。
  2、公司以商红涛的工伤事故“给公司造成停工2小时的经济损失”,因此决定“要求其赔偿因发生事故造成公司涂覆设备停产的部分经济损失2000元整”。这样的处罚有没有依据?
  在商红涛发生事故后,其同班的同事立即停止了机器的运转,向厂长报告并将商红涛送往医院。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4条的规定:“职工发生工伤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使工伤职工得到及时救治。”停工两小时,是救助工伤职工的必要时间,并没有对机器造成任何损坏,也没有造成生产原料的浪费。如果仅仅因为救助工伤职工停产两小时而对该工人处罚,不仅是违反法律的规定,从人情道理上来讲,也是讲不通的。
  从以上分析来看,商红涛在工作中发生工伤事故,并不是自己故意或疏忽违反规定或操作规程造成的。他并没有违反劳动法,也没有违反用人单位的规定。因此,对商红涛的处罚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侵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三、用人单位对工伤者处罚的限额是多少?
  2005年9月和10月,公司每月从商红涛的工资中扣除500元,也就是说,商红涛这两个月每月只得到442元的工资。用人单位这样处罚符合法律的规定吗?
  按照《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6条的规定:“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以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以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商红涛每月的工资是1027.6元,每月扣除罚款500元的数额达到了其当月工资的49%,远远超过了法律规定的20%的最高标准。而且,按照北京市2005年最低工资标准的规定,从2005年7月1日起,北京市的最低工资标准是每月580元,公司对商红涛实际每月仅支付442元,和北京市的最低工资标准相比还少了138元。这种处罚,严重影响了劳动者的生活,侵犯了劳动者的权利。
  四、对在职职工职业培训的费用该由谁来承担?
  商红涛和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中规定:“甲方(公司)要求乙方(职工)接受必要的职业道德培训,业务技术培训,劳动安全和各项规章制度的学习,并收取乙方的各项培训费1500元。”“乙方应遵守甲方的各项规定,接受甲方的技术培训和业务学习,并在学习培训后具备独立工作能力,由甲方正式安排工作,同意向甲方提供1500元的各项培训费用。如不能一次足额交齐的,可每月按乙方工资的10%扣减,扣足为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第28条的规定:“企业应当承担对本单位的职工和准备录用的人员进行职业教育的费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有关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或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法规定。”《企业职工培训规定》第21条规定:“企业职工培训经费的提取、使用应按照职工培训经费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1.5%计取,企业自有资金可有适当部分用于职工培训。”
  也就是说,企业对于准备录用的人员进行职业培训的费用应当由企业来承担;对于在职职工的培训经费,则应当从职工工资总额中提取,比例为1.5%,由公司作为培训的专项费用来管理使用,而不能向单个职工分别收取。公司在劳动合同中对商红涛收取1500元培训费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五、劳动合同中有关最低工资支付的约定是否合法?
  商红涛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有关最低工资的规定是:“甲方(公司)按时(每月25日)支付给乙方(职工)工资,甲方确因生产不足或其他原因造成亏损时,应保证乙方的月工资不低于北京市规定的当前最低月工资水平435元。”合同签订的时间是2002年7月10日。
  根据2002年《关于调整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中的规定,从2002年6月21日起,北京市的最低工资标准已经调整为465元/月,而公司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还是执行的2001年的规定,明显侵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而且,对于最低工资标准,公司是必须执行的,如果该数额在将来有所调整,即使公司的合同中有确定的数额规定,也应当按照国家的标准进行相应的调整。
 
[打印此文][关闭窗口][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