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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 题:建筑公司演傀儡戏,农民工向谁要工钱?卜松炎等人被拖欠工资案
  日 期:2007/7/5  源 自:中华职工论坛 【字体: 字体颜色
 
   案情介绍:
  ——带领乡亲外出打工
  卜松炎是湖南省澧县人,五年前他就和妻子来到北京打工了。卜松炎找了一份装修的工作,妻子则找到一户人家做保姆。当他过年回家时,乡里乡亲就常来和他唠唠,他们看到卜松炎在外面挣了不少钱,而家乡这些年却总是接连不断的水灾,就想着和他一起出去打工挣钱。卜松炎知道在外打工的艰辛,但他看到待在家里也是受穷,就决定带他们来北京碰碰运气。
  2005年4月份,卜松炎带着15个同乡踏上了来北京的列车。卜松炎一直在干装修的活儿,对这一行比较熟悉,也有一些业务来源,而且装修不算什么高技术的活,跟自己干着就学会了,让同乡来干也比较容易教,就决定带领乡亲还是干装修。
  找到活以前,刚到北京这十多个人的吃饭住宿成了大问题。卜松炎找到了自己比较熟悉的地方,把他们都安顿下来,马上就出去给他们揽活儿。可一下子给这么多人找活儿干也真是不容易。卜松炎到处找在北京的其他朋友们,让他们帮忙联系看哪里需要装修的工人。北京的建筑市场很发达,吸引了来自全国各地的工程队、装修队,有些是有正规资质的公司,更多的却是并没有什么资质的队伍,装修市场也比较混乱。一个多月后,经过努力,终于接到了位于北京市某区某百货商场的装修工程。给他们揽活儿的,是一个叫刘德成的包工头。2005年5月6日,卜松炎带着15个老乡开始了他们在北京干装修的生活。
  5月的北京已经有了一些燥热,卜松炎带着老乡为了能多赚点钱,经常自己加班加点多干活,在饭食上也从不挑剔,有什么就吃什么。眼看着工地上每天都有新的进展,想到马上就能拿到手的工钱,卜松炎和他的老乡心里都是满满的喜悦。6月20号,卜松炎带领的15个民工按照要求完成了百货大楼的内部装修工作。活儿干完了,能拿到自己的辛苦钱了吧?
  ——意想不到工资被拖欠
  卜松炎作为他们16个人的代表去找包工头刘德成,想把工钱结清。刘德成说,工程验收完了才能结算工钱,现在他手里也没钱。卜松炎无奈,以前都是他跟着别人干活,工程完了由工头来算钱,自己带着老乡干活还是第一次,他只好回去和老乡说了情况,他们等着验收。
  眼看一天一天过去了,迟迟不见发包方验收工程。在此后的两个多月,卜松炎多次找刘德成,希望能尽快拿到工钱。但刘德成总是推脱,说发包方不给钱,他也没钱。被问的烦了,刘德成就说给卜松炎打个欠条,等到有钱了再说。万般无奈之下,卜松炎只能接受刘德成提出的方案,没有拿到工资,只拿回了一张三万多元钱的欠条。
  2005年7月23号,卜松炎得知工程已经结算了,他喜出望外,心想:这下总该给我们工资了吧?卜松炎立即赶到了工地,找刘德成要钱,但他万万没有想到刘德成却说:“发包方不给钱,我现在也没拿到钱,我也没办法啊。”“可我听说工程已经结算了呀,你怎么能说发包方还没给钱呢?你是不是不想给我们钱了,自己独吞啊?”卜松炎一看他又想拖自己,就有点着急了。刘德成却说:“我独吞?我哪有钱独吞啊?钱是给了,可是没给我呀,你以为这是我的工程啊,我自己哪能承包的了这么大的工程?!钱还没给上面的承包方结算完呢,能到我这里吗?”这时卜松炎才明白,刘德成在这个工程中只不过是个小角色,他背后还有很复杂的转包关系。
  经过四处打听,卜松炎才知道这个工程的总承包方是北京某装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装饰公司),该装饰公司又将工程转包给包工头刘德成,由于个人是没有资格承包工程项目的,为了规避法律,刘德成就挂靠了一家有资质的建筑公司——定州市某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定州建设公司),借用这家公司的资质来承包了该工程。而现在是建设单位北京某百货公司没有给装饰公司结算工程款,因此装饰公司也就没法给刘德成结算,刘德成就是因为这个原因而没法给农民工发工资。
  虽然卜松炎非常气愤,可是他能怎么办呢?别说让他直接去找某百货公司或者装饰公司要钱了,就是对刘德成他也没办法呀。现在老乡都跟着自己来北京打工,原指望能靠出来打工赚点钱,谁想到工钱却成了一张白条,这张白条什么时候能兑现,谁也不知道。
  ——商场冲突
  卜松炎原先一直和老乡说,工钱没问题,现在拿不到钱,他也没法再瞒下去了,只好把事实都告诉了一起干活的老乡。当他一五一十说完之后,老乡看他也没办法,更加着急了。他们都是头一次来北京打工,什么经验也没有。商量来商量去,最后决定找到工地上的其他工友,一起去到某百货商场静坐,通过这种方式来给建设单位施加压力,让它尽快结算给钱。
  7月24日,40多人的队伍走上了大街,他们手举自己写的大标语,让某百货公司给钱。到了百货公司门前,民工提出要见负责人,让他给民工工资。但公司的负责人根本不想和民工谈,大声喊着叫来了商场保安,让保安把民工赶走。这些打工者本来只是想拿回自己的工资,如果不是万不得已,是决不会以这种方式来主张自己的权利的。可百货公司的负责人却连话都不想和他们说,好像他们根本就不配和他讲话似的。
  保安粗暴的推桑让他们愤怒了,这些打工者与保安发生了激烈的冲突。但他们毕竟不是想来闹事的,再加上赤手空拳,导致多名民工被保安打伤,卜松炎还被商场保安拘禁起来。这时卜松炎已经是满头是血,他反复恳求保安让他先去治伤或者马上报警,让警察来处理,但根本就没人理睬。就这样僵持了一个多小时,最终逃脱出来的老乡打了110报警,卜松炎才在警察的干预下被送到了医院。最终商场冲突也以某百货公司对民工进行赔偿而了结,但他们向百货公司要的工资却还是没有拿到。不过,包工头刘德成因为这件事的压力,在8月1日和8月7日两次向卜松炎共支付了15900元,还欠20000元。
  ——寻求法律援助
  在养伤的期间,卜松炎坚持和其他老乡一起想办法要工资。他们多次找到劳动部门、信访部门寻求解决,得到的却是一次次的失望。怎么办?继续上访?遥遥无期,仍然是解决不了;还去静坐?恐怕还是警察出面了,可上次警察就说了,讨工资的事情,他们解决不了,还是要找劳动局或者法院。想来想去,卜松炎决定还是要通过法律来维护自己的权利。
  他们应该到哪个法院起诉啊?自己能起诉吗?起诉谁呢,是刘德成、装饰公司、定州建设公司还是百货公司?起诉状怎么写?这些问题让他们不知道该怎样用法律维护自己的权利。一个偶然的机会,卜松炎在报纸上看到了北京市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站成立的消息。2005年10月25日,卜松炎走进了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站,寻求法律援助。工作站的律师热情接待了他,在仔细了解了案情之后,认为这是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案件,属于援助范围,工作站的佟主任当即决定为他们提供法律援助。
  确定了属于援助范围后,指派的律师就认真研究案情。律师认为,卜松炎等人手头只有包工头刘德成打的欠条,掌握的证据还不够充分,让他们再找找其他的证据,律师也尽量寻找证据。卜松炎回去后找来了一份合同,这份合同是装饰公司和定州建设公司之间的分包合同。律师在分析之后,根据《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第29条、35条以及《北京市建筑施工企业劳动用工和工资支付管理暂行规定》第八条、第24条的规定,律师决定将定州建设公司与装饰公司一并告上法庭。在确定了办案思路后,律师到某区工商局查询了装饰公司的工商登记,并到北京市建委查询了定州建设公司的相关信息,准备好材料准备起诉。
  2005年11月22日,援助律师向北京市某区人民法院递交了起诉状,要求装饰公司和定州建设公司共同承担16名民工仍未得到的20000元工资。当援助律师拿着诉状、身份证以及证据等材料交给立案法官后,法官说现在已经到了年底,法院的案件太多,即使现在立了案也不会很快安排开庭,还要等很长时间,让律师考虑是否可以在年后再来立案。援助律师知道法院的案件很多,但农民工也是无奈之下才到法院起诉,现在还巴望着能够拿到工资回家过年,再说年后来立案还会涉及到诉讼时效的问题。援助律师将农民工的困难向法官说明,并申请给他们缓交或者免交诉讼费。法官听完后表示会尽量考虑农民工的情况的,但是能否减免诉讼费还需要向庭长请示,让律师回去等通知。
  11月底,某区法院通知律师,该案件已经受理,并确定由该区派出法庭负责审理。
  在此期间,律师进一步了解了案情,得知了这个工程的总承包方从合同上来看是装饰公司,而实际上背后却是另外一家公司——定州天元建筑公司——承包了该百货公司的装修工程。律师在查询了之后,发现该公司在北京并没有注册登记。卜松炎又亲自到工商局去查询,结果仍然是没有登记。得到这个消息后,律师分析后认为,定州天元建筑公司在北京并没有承包建筑工程的资质,为了得到该项目,借用了装饰公司的名义将工程承包下来,而装饰公司并没有实际参与该工程,具体工程都是由定州天元建筑公司安排、组织的。与刘德成签订工程劳务分包合同也是借用装饰公司之名。而刘德成为了揽到这个活儿,也是借用的定州建设公司的名义。由此来看,真正的总承包方是定州天元建筑公司,该公司把装修工程又转包给了刘德成,刘又找到了卜松炎等人来干活。
  一项工程关系竟然这样复杂,表面的证据和实际的情况完全不符。但要通过法律途径拿回工资,必须从看证据。既然合同上是某装饰公司与定州建设公司签订的,这两个公司就应当对其行为负责,支付农民工的工资。
  正当援助律师为开庭做准备时,主审法官通知律师卜松炎案件中有一些实体问题需要律师处理。原来,在包工头给卜松炎打的欠条上写的不是这15个农民工的名字,而是写着“今欠卜松炎、刘瑞工资20000元”,法官认为既然是欠这两个人的钱,就应该由这两人来起诉,而不是现在的15个农民工。而现在诉状上原告并没有刘瑞,他的态度如何并不明了,法官因此要求律师对该情况解释。援助律师认为,虽然欠条上写的是卜松炎和刘瑞的名字,但所欠工资事实上是这15个农民工的,应当以事实优先。但法官坚持认为只有证据表明的主体才有诉讼资格,援助律师只好决定变更主体。
  11月25日,律师打电话找到卜松炎,让其联系到刘瑞。刘瑞说当时签他的名字只是一个证明,他本人没有被拖欠工资,也不想打官司。律师因而让其写了一份放弃权利的声明。然后律师与法官联系办理变更手续,法官说现在还有案件审理,让律师晚上来。当晚7点半,律师赶到了派出法庭,提交了案外人刘瑞放弃权利的证明,并将原先15个民工起诉变更为卜松炎一人诉讼。2005年12月1日,法庭通知卜松炎案在12月5日交换证据。
  尽管律师已经为诉讼做了充分的准备,但从维护农民工的权利出发,律师并没有放弃通过协商来解决该案,如果能尽快拿到工资,无疑是最好的。开庭之前,律师又多次联系定州建设公司的由某某经理、定州天元建筑公司的童经理以及包工头刘德成,他们口头上都同意协商来解决农民工的工资问题。但一谈到由谁出钱支付工资,又都推脱责任,认为是其他两方的责任才导致农民工的工资到现在也无法兑现,并没有真正解决问题的诚意。律师在反复和三方商量后,认为协商解决的路已经走不通了,只能通过法律途径来为农民工讨回工资。
  当律师正积极准备开庭时,却意外的接到法院的通知:被告装饰公司的应诉通知书无法送达。律师了解得知,该装饰公司是某政府部门的下属单位,它所能从事的经营范围仅限于内部的装饰装修工作,根本就没有对外承揽工程的权利。该装饰公司的住所地是在政府机关之内,法院的应诉通知书自然无法送达。得到这个消息后,律师多次与主办法官联系,想看看能否通过留置送达或者邮寄送达的方式来尽快使案件进入审理阶段。但法官坚持认为留置送达或邮寄送达均无法适用,案子被迫停了下来。律师多方打听,得知该装饰公司就在政府机关内,可是拿不到确切的书面证据,法官并不能认可。
  在这段时间内,律师又联系了定州建设公司的负责人,想再试试协商解决。12月9日,援助律师打电话给定州建设公司驻北京办事处的由经理,向他讲明了北京市政府有关农民工问题的相关规定,并希望能够尽快给这些民工拿回工资,让他们早日回家过年,由经理听后说可以来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站协商此事。12月10日,由经理来到工作站,援助律师向其说明,卜松炎等15名民工的工资问题就是定州建设公司和装饰公司的共同责任,这两个公司都有责任及时清偿农民工的工资,对无故拖欠工资、拒不履行的行为不仅要负法律上的责任,还会被清除出北京市的建筑市场。由经理辩解说,不是他们不想给,而是他们原本和卜松炎等人没有什么关系。该公司只是把承包工程的资质借给了刘德成使用收了手续费而已,现在如果让他们来支付工资肯定会给公司造成损失。援助律师告诉他说:“你们定州建设公司把自己的承包资质转借给刘德成,这一做法本身就是违法的。你们从这一违法行为中收取了手续费是不正当的利益,如果有什么事当然也要承担责任。你们作为合同上的分包方,不要说我们找你了,就是到法院也得找你要钱。至于你们公司与刘德成之间的纠纷,那是你们之间的事情,可以另外解决。”听了律师的话,由经理没有正面答复,只是说要与刘德成和北京某装饰商量后再做决定,这次协商并没有达到预期的目标。
  2005年12月12号,在律师的建议下,法官将原告卜松炎等农民工、被告装饰公司、定州建设公司、案外人刘德成等召集到法院,告知了他们在案件中享有的权利和应当承担的义务。可装饰公司的负责人却表示,他们肯定不应诉,也不会领取传票,只等着法院的判决结果来承担责任;而定州天元公司的童经理表示,在劳务费的结算上他们和包工头刘德成还有争议,现在没法直接给农民工工资,让农民工和刘德成要钱去;定州建筑公司的负责人由经理则说,刘德成只是挂靠公司的名义承包该工程,该公司对工程款纠纷根本不了解,更不认识卜松炎等农民工,不应当让他们来支付工人工资,农民工应该找包工头刘德成要钱;刘德成却说,自己反正是没钱,即使是法院判决自己承担责任,也付不了工资。事以至此,协商已无可能,只能凭法院判决了。
  经过律师的努力,法院减免了卜松炎等农民工的公告费,他们只能等公告期满后开庭审理。在反复的波折后,好不容易法院开庭了。庭审中,卜松炎将他们15人打工的经历详细的述说了一遍,请求法院判令北京某装饰有限公司和定州建设公司支付他们的工资。律师则将有关法律规定和卜松炎等人与定州建设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等法律问题做了详细的阐述。法庭最后认为,卜松炎作为实际施工人对北京某装饰公司发包给定州建设公司的工程施工后,定州建设公司应当支付劳务费,现定州建设公司未向卜松炎支付所欠款项,北京某装饰公司作为发包人也没有举证证明其已经向定州建设公司支付了工程款,因此对于定州建设公司的欠款,北京某装饰公司应当承担责任。故卜松炎要求定州公司给付工程款、北京某装饰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卜松炎对这个结果非常满意。一审判决后,被告方没有提出上诉,15日后判决生效。但北京某装饰公司与定州建设公司均未履行,律师向法院提交了强制执行申请书,本案目前仍在执行中。
  
  法律分析:
  一、建筑市场上包工头、没有资质的公司借用有资质公司名义承包工程,增加了农民工维权的难度。
  在本案中,表面上来看,法律关系很清晰:建设单位是北京某百货公司,总承包单位是北京某装饰公司,然后该装饰公司又将工程转包给了定州建设公司,三方之间的关系清清楚楚。卜松炎等农民工干完活儿之后拿不到工资,首先应当是定州建设公司来承担责任,他们和农民工之间存在着直接的劳动关系;如果是因为工程款纠纷而致使不能给农民工发工资的,根据劳动部发布的《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中第10条的规定,“业主或工程总承包企业未按合同约定与建设工程承包企业结清工程款,致使建设工程承包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业主或工程总承包企业先行垫付农民工被拖欠的工资,先行垫付的工资数额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百货公司和装饰公司都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
  但是,从实际来看,本案却牵涉到四方主体:包工头刘德成、建设单位北京某百货公司、表面上的总承包单位北京装饰公司、实际上的总承包单位定州开元公司以及转包单位定州建设公司。具备承包工程资质的是总承包方北京装饰公司和转包方定州建设公司,而这两个公司恰恰在该项工程中并没有任何作为;包工头刘德成借用了定州建设公司的名义,不具备工程承包资质的定州天元公司借用了北京装饰公司的名义。这场建筑市场上的“玩偶戏”,本来可以轻松收场,却因为拖欠农民工工资而不得不使台前幕后的所有主角“亮相”。
  从法律的规定来看,毫无疑问包工头以及不具备工程承包资质的公司是根本不能承包工程项目的。在《建设部关于建立和完善劳务分包制度发展建筑劳务企业的意见》中说明:“农民工为建筑业快速发展提供了人力保障,同时在以农民工为主的建筑劳务市场也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一是用工企业与‘包工头’签订劳务合同,一些‘包工头’随意用工、管理混乱,违法转嫁经营风险,损害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二是农民工队伍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数量严重不足,从业人员素质较低,给工程建设质量带来隐患;三是农民工队伍庞大松散,无序流动,带来行业管理的困难;四是建设领域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因此,要求“从2005年7月1日起,用三年的时间,在全国建立基本规范的建筑劳务分包制度,农民工基本被劳务企业或其他用工企业直接吸纳,‘包工头’承揽分包业务基本被禁止。”包工头被禁止承包工程,他们就借用了有资质的公司来承包,而实质并没有改变。
  同样,没有资质的单位也是不允许承包工程的,也不允许其借用有资质的单位名义来承包工程。《建筑法》中第26条规定:“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第29条规定:“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而不具备资质的定州天元公司按照和包工头同样的手法,借用了有资质的北京装饰公司的名义,承包了装修工程。
  在这种情况下,到底谁该为农民工的工资承担责任?《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规定》第12条做出了规定:“工程总承包企业不得将工程违反规定发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否则应承担清偿拖欠工资连带责任。”《北京市建筑施工企业劳动用工和工资支付管理暂行规定》第8条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应当按照《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的规定,根据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周期和日期,支付劳动者工资,不得以工程款被拖欠、结算纠纷、垫资施工等理由克扣劳动者工资。”第24条规定:“由于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以下统称为发包单位)或者劳务分包企业,发包、分包或者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的违法行为而引发拖欠工资等劳动争议,发包单位或者劳务分包企业为用工单位,由其按照《劳动法》的规定承担对劳动者的义务,向劳动者支付所拖欠的工资。”
  在本案中,从表面来看,并不是分包、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总承包单位(北京装饰公司)、转包单位(定州建设公司)都是具备承包资质的公司。但是,他们却都不是实际上的承包者,而只是一个“幌子”,背后的实际承包者却分别是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公司和包工头。在这种情形下,是否符合上述法律规定的违法分包的情形?能不能按照违法分包来要求相应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我们认为,北京装饰公司和定州建设公司作为合法承包单位,既然同意其他个人或企业以自己的名义来承包工程,就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农民工拿不到工资,他们作为在工程承包合同上的签字主体,有义务为农民工支付工资。如果他们由于客观原因而无法支付,则由非法借用者承担连带责任。至于他们非法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问题,应当由主管部门给予处罚。在《建筑法》第66条中规定了“建筑施工企业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对因该项承揽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建筑施工企业与使用本企业名义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主管行政部门有权力对这种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登记;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资质证书。”
  这样做可以降低农民工维权的成本,虽然他们只熟悉包工头,常常并不清楚到底是什么公司承包的工程,但发生拖欠工资的事情后,大部分案件只和包工头是要不来工资的。有些包工头确实是因为工程款未结清而无法支付,而有些则携款逃跑,或者把工程款挥霍一空。即使是能够找到包工头,他们的支付能力、对他们的实际执行可能性都是很成问题的。因此,找到合法承包人是维护农民工权利的必经途径。在合法承包人不能支付时,由非法承包者承担连带责任。
  从主管部门来看,如果能加大对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才能有力的制止这种行为,切实为农民工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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