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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粮食流通管理办法将行,办粮食收购许可不收费--学习网

http://www.51xue.org.cn  2009/5/26 源自:中华职工学习网 【字体: 字体颜色
南宁粮食流通管理办法将行,办粮食收购许可不收费

  水稻、玉米、小麦、杂粮及其成品粮,是老百姓一天三餐不可缺少的。那么,如何才能保证这些粮食吃得放心呢?5月10日,记者从南宁市粮食部门了解到,为保障粮食安全,南宁市制定出台了《南宁市粮食流通管理办法》(简称《办法》),6月1日起将开始施行。

  不少老百姓会担心,如果遇到突发事件,粮价节节攀升,那该怎么办?《办法》对此有了解决的对策。

  《办法》指出,市、县人民政府将加强对粮食市场的宏观调控,保持粮食供求总量基本平衡和价格基本稳定;同时,建立健全本级粮食风险基金制度。一旦粮食供求关系发生重大变化,有可能出现粮食价格显著上涨时,政府将采取储备粮吞吐、委托收购、粮食进出口等多种经济手段和价格干预措施等。其次,政府鼓励和支持各种所有制市场主体从事粮食经营活动,严禁以非法手段阻碍粮食自由流通。

  《办法》规定,粮食收购活动必须实行市场准入制度。从事粮食收购的经营者,应当经市、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取得粮食收购许可,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工商登记后,方可从事粮食收购活动;未取得粮食收购资格,或者取得粮食收购资格但未办理工商登记的,均不得从事粮食收购活动。

  值得注意的是,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在办理粮食收购许可时,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记者从有关部门了解到,目前南宁市粮食市场存在不少问题,特别是无证收购现象比较严重。据统计,2007年南宁市粮食收购经营主为250家,其中2/3是无证收购,无证收购粮食数量占收购总量的50%。

  根据《办法》规定,粮食收购许可证件,如果出现涂改、倒卖、出租或者出借等情况,由市、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可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同时,如果出现储存粮食不符合国家粮食储藏技术规范;陈化粮以外的其他粮食销售出库前未进行质量检验的;或者对粮食进行消毒、杀虫、灭鼠处理,所用药物及剂量不符合国家规定等行为,都将按照此规定进行处罚。

  《办法》还要求,从事粮食收购、销售、储存、加工的粮食经营者以及饲料、工业用粮企业,应当建立粮食经营台账,并向所在地的县(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定期报送粮食收购、销售、储存、加工等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粮食经营者保留粮食经营台账的期限不得少于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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