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办单位:全国创争活动指导协调小组 中华职工学习网首页 情景站 联系电话:010-68232149
科学研究人员 | 工程技术人员 | 购销人员 | 仓储人员 | 运输服务人员 | 体育工作人员 | 教学人员 | 购销人员

法官的任职回避

http://www.51xue.org.cn  2007/5/22 源自:互联网 【字体: 字体颜色

法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同时担任下列职务:

  (一)同一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

  (二)同一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和审判员、助理审判员;

  (三)同一审判庭的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助理审判员;

  (四)上下相邻两级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

     法官从人民法院离任后二年内,不得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

     法官从人民法院离任后,不得担任原任职法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

     法官的配偶、子女不得担任该法官所任职法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

上一篇文章: 法官的任免
下一篇文章: 法官的等级、考核与培训
  相关链接
  相关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