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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调经济发展中公平与效率的关系─中国海派经济论坛第2次研讨会综述

http://www.51xue.org.cn  2007/8/2 源自:中华职工学习网 【字体: 字体颜色

     由上海财经大学、上海市经济学会和《上海改革》杂志社等单位组织的中国海派经济论坛,于1996年5月6日在上海市申茂实业总公司召开第2次研讨会,主题为“经济发展中的公平与效率”。上海一批知名教授和专家约40人出席会议。现将部份专家的论文或发言作一摘要。     

一、确立关于公平与效率的马克思主义观点     

    程恩富 (上海财经大学经济系主任、教授,论坛主席):我们应当在深刻研究马克思经济学和西方经济学的基础上,对公平与效率及其关联作出科学的界定。     

     第一,经济学意义上的公平,是指有关经济活动的制度、权利、机会和结果等方面的平等和合理。经济公平具有客观性、历史性和相对性。应当看到,公平或平等不等于收入均等或收入平均。经济公平的内涵大大超过收入平均的概念。包括阿瑟·奥肯和勒纳在内的国际学术界流行思潮,把经济公平和结果平等视为收入均等化或收入平均化,是明显含有严重逻辑错误的。     

     第二,经济学意义上的效率,是指经济资源的配置和产出状态。对于一个企业或社会来说,最高效率意味着资源处于最优配置状态,从而使特定范围内的需要得到最大满足或福利得到最大增进或财富得到最大增加。改革的目的,就是要进入高效率的最佳状态。法律意义上的社会主义资产公有制,只是为微观和宏观经济的高效率以及比私有制更多的机会均等开辟了客观可能性,而要将这种可能性变为现实,须以科学的经济体制与经济机制为中介。效率是实行公有制和体制改革的基本动因。高效率是无法脱离以合理的公有制经济体制为基础的公平分配的。公平与效率具有正反同向的交促互补关系,当代公平与效率最优结合的载体是市场型按劳分配。     

二、从按劳分配看公平与效率     

     张薰华 (复旦大学经济学院教授,论坛顾问):效率应归结到生产力;公平则归结到生产关系,实指分配关系是否公平,在流通中则表现为价格问题。可见,公平与效率又与当前经济工作两大转变相关联──公平与体制改革相关联,效率与增长方式转型相关联。社会主义的根本任务是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所以效率要优先。但是,公平对效率的反作用(实是生产关系对生产力的反作用)却是不可忽视的,因而还要兼顾公平。本来意义的按劳分配的“劳”,指生产领域劳动者所支出的活劳动,由于劳动者禀赋不同,支出劳动就有差别(复杂与简单、熟练与不熟练),如要不顾差别,平均主义地分配,这种不公平就会导致效率下降。按劳分配的“劳”还分割为两部份──必要劳动与剩余劳动。工资仅是必要劳动的实现部份。问题还在于剩余劳动部份是否按劳分配。在资本主义制度下,剩余劳动被资本所剥削并瓜分为利润、利息和地租,这当然是不公平的。但这不等于没有效率,因为资本要占有更多的剩余价值,要以提高生产力为手段。在社会主义制度下,剩余劳动虽不直接分配给劳动者个人,但分配给代表劳动者全体的国家的各项基金,包括用于发展生产力的积累资金,各个劳动者又由此获得集体的福利。微观地讲,公有制企业为了生产剩余价值,也会以提高生产力为手段。因此,按劳分配既有公平,也会带来效率。这正是公有制优越之处。     

三、效率优化,兼顾公平     

     李家镐 (中欧国际工商学院院长、教授,论坛名誉主席):目前,社会分配不公的严重状况不应视而不见,如果不加正视和纠正,将播下社会不和与动荡的种子。社会公平与否的最根本的标准,正如张薰华教授所说的,是剩余价值归谁所有。如果归个人或少数人所有,那是最大的不公平;如果归全社会所有,那是最根本的公平。归全社会所有的“剩余价值”,减去各种“扣除”后再按劳分配,那就是既公平,又有效率的收入分配方式。但是,由于人们对劳动的质与量理解上的偏差和对准确权衡劳动量的技术性困难,因而按劳分配中也存在平均化、“脑体倒挂”、社会与个人之间分配比例不恰当等分配不公平情况。可以说,这是在根本性公平之中存在局部性的分配不公。在剩余价值归少数人所有的社会制度里,由于历史地积累了高素质生产力,集约化程度提高,因而消费品基金数量较高。且人口少,人均消费基金的绝对值就比较高,加上通过财政、税收的二次分配,在一定程度上调节了社会分配不公,但这仅仅是根本性不公中的局部性公平。对于这两种有质的区别的公与不公,有些经济学家似乎难以区别。     

四、通过政策分流来缓解新老两代人的分配矛盾     

     潘洪萱 (上海财经大学党委书记、研究员,论坛顾问):在当前的工作中,特别是在微观领域,首先要强调的还是如何发展事业,提高工作的质量和效率。一切工作的重心,都要围绕有利于发展的方向来展开。但是,目前确实存在着收入差距过大的问题,特别是在新老两代人之间。由于体制的差异,曾经为国家资本积累做出积极贡献的老同志,未能享有新体制给个人收入分配带来的福利。如何解决这个问题,有人提出要共享改革成果。这句话从总体上来看没有错,改革的目的就是要实现共同富裕,但关键是通过什么途径来实现共享。这就需要充份发挥政府宏观调控的作用,通过“政府之手”进行二次分配来解决,从而达到既有利于事业发展,又有利于共同富裕的目的。然而,眼下政府机构改革刚刚起步,其宏观调控功能尚未成熟。微观领域第一次分配中的收入差距拉大和宏观领域第二次分配功能的稚弱,已引起社会各阶层的广泛关注。这就要求各级主管领导在积极推动事业发展的前提下,开展细致的工作。比较务实的方法是:在严格自律的同时,实行政策分流,即通常所说的“新人新办法,老人老办法”。随着各项改革措施的逐步到位和国家财力的逐步增强,渐渐实现有关公平与效率各项政策的归一。     

五、公平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目标之一     

     顾钰民 (同济大学社科系副主任、教授,论坛秘书长):从各国的经济发展与收入公平分配之间的关系来看,呈现的是一种多模式的格局。倒U型理论所论证的经济发展水平提高,收入分配的不平等先扩大,后缩小,难以从各个国家的实际情况中得到证实。对此,库兹涅茨自己也承认,他关于经济增长与收入分配变动曲线的结论,可能只有5%可以由经验加以验证,而95%实属一种推测。对各国收入分配公平程度的实证分析表明,经济增长并不是决定收入分配公平程度变化的最主要的因素,更不是唯一的因素。增长只是使可分配的“蛋糕”增大,但这块增大的“蛋糕”如何公平地分配,并不是经济增长本身所能解决的问题。可见,在经济发展中做到公平与效率的统一,实现收入公平分配,根本保证不是经济水平本身的因素,而是其他的因素,最重要的是制度和体制因素。把公平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点目标,其实质就是坚持公有制和按劳分配的主体地位,建立能有效地纠正市场机制在收入分配上产生偏差的宏观调控体系。     

六、推行公平与效率的总体性齐头并进和阶段性略有侧重的方针

     陈招顺 (上海社科院《社会科学》杂志主编、研究员):公平和效率两者都是社会经济活动中的基本要求,更是社会主义力图达到的两大目标。我国以往实行计划经济体制,加上平均主义的分配模式,导致经济运行中公平与效率的失落。现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为寻求公平与效率的协调统一和优化组合提供了新的思路。我认为,就社会主义国家的总体决策而言,在经济发展过程中,要尽可能做到公平与效率齐头并进;但在实现公平与效率优化组合的具体机制和方式上,在社会主义的不同时期或不同阶段,可以有所侧重。应该说,公平与效率都是相对的。正因为如此,社会主义国家对这两者需要始终不断地追求。其实,任何市场竞争都难以做到绝对公平。各个主体进入市场时,经济实力和个人才能就有差别,他们的机遇也有不同,因而往往得到不同的结果──有些人富了,有些人穷了。对以消除两极分化,最终达到共同富裕为宗旨的社会主义国家来说,必须正视这种不公平。     

七、要正确理解公平的涵义     

    陈伯庚 (华东师范大学国际商学院教授):正确理解公平涵义,要确立三个基本观点:

(1)、不能把公平理解为一种伦理道德观念。我们所说的公平必须严格限制在收入分配关系的范围内,它是收入分配中所涉及的人际间的经济利益关系,是一个客观经济范畴,至于公平观念、价值判断不过是客观经济利益关系的反映,单纯从观念形态上论公平必然导入唯心主义。

(2)、不能把公平理解为收入分配结果均等化。收入分配中的公平应是分配尺度、分配过程、分配规则的公平,对每个人来说,参与分配的机会均等,公平竞争,而实际分配的结果必然是不均等的。例如按劳分配,以投入的劳动的尺度分配,多劳多得,少劳少得,必然形成个人收入差距;按投入要素分配,以投入的劳动、资本、土地、经营力为尺度,更会形成个人收入差距。如果抹杀这种差距,追求分配结果均等,必然导致平均主义,恰恰是不公平的表现。

(3)、公平不是一个永恒的范畴,而是一个历史范畴。     

八、以微观层次公平为优先,兼顾宏观层次公平     

     钱世明 (上海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研究员):公平与效率之间不再像传统认为的那样是此长彼消的反向交替关系,而是此长彼长的同向交互关系。因此,公平与效率是统一的。从微观层次来看,越是按投入分配收入,越是相应于投入的差距而拉开收入的差距,就越是能激励投入主体增加投入、优化配置的积极性,经济就越有效率,微观层次的公平原则同时就是效率原则。从宏观层次来看,有投入根据的收入差距如果保持适度,或者将过度的收入差距通过再分配调节到公众能够承受的限度内,群众就心态平衡,社会就关系和谐,环境宽松,这有利于激发全体社会成员多投多获的积极性,从而达到提高社会经济效率的目标。反之,如果社会收入差距过份悬殊,而且不加调节,群众难以承受,出现宏观分配不公,就会引发群众的不满和抵制,导致社会关系紧张甚至酿成动乱,必将极大地损害社会经济效率。因此,宏观层次的公平原则同样也就是效率原则。     

九、从企业改革来研究公平与效率相协调的对策     

     王国平 (中共上海市委党校经济学教研室主任、副教授):社会发展中的公平与效率目标的实现往往离不开企业行为的选择。从我国的国情出发,面对众多的国有企业,在效率优先、兼顾公平上应采取“合理分工、整体实现”的对策。具体而言,一方面,将绝大多数中小型企业和部份大中型企业逐步塑造成市场竞争主体,国有资产在混合投资中体现为比例产权或股权(不排除一部份产权出售),企业经营以效率为导向,同时接受政府的公平调控。另一方面,部份关键领域中的少数大中型企业继续以国有独资的形态主导高度社会化领域和关系到国计民生与综合平衡的领域。考察此类企业经营,社会效益放在第一位,允许政策性亏损,财政补贴应及时到位。这样,混合性国有企业和独资性国有企业在经济运行中既各自发挥不同的功能,又相互补充,从而形成合力,促使效率优先、兼顾公平总目标的实现。     

十、尽快建立公平与效率有机结合的机制     

     周龙根、王树迅 (上海申茂实业总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收入分配的过程是社会再生产的中间环节,对国民收入经过初次分配和再分配,形成国家、企业和个人等经济主体的收入。国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以及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就规范和完善初次分配与再分配机制指出:坚持和完善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目前,深化企业分配制度的改革,就是要发挥市场竞争机制的调节作用,建立企业自我调节、自我约束的分配机制,形成工资收入增长与劳动生产率、经济效率提高相适应的关系。应当看到,第一,我们的改革还处在一个过渡期,公务员、知识分子及相当部份国有企业员工仍处在计划经济体制下领取“刚性”固定工资,而非国有企业的人员已在市场经济体制下赚钱发财了,势必存在不公平。第二,国家宏观调控管理政策出台对企业效益的影响,也会随之带来对员工收入分配的影响。因此,必须正确处理调解分配公平与经济效率两者关系的机制与措施。国家要依法保护合法收入,坚持取缔非法收入,积极调节过高收入,认真推行依靠诚实劳动和合法经营致富的政策,并通过税收调节等措施解决社会分配差别过大的问题。要尽快建立法人对支付个人收入的公开化、货币化和规范化,充份运用法律、经济政策等手段以及社会保障等措施,协调地区之间、城乡之间、行业之间、单位之间、群体之间的分配关系。     

十一、社会保障应体现公平优先的原则     

     钟贤宾 (上海市体制改革研究所所长助理):经济发展中的公平与效率问题,核心是经济发展成果或收益分配的原则问题。由于市场经济本身是以效率为中心的,在社会初次分配遵循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原则的基础上,在社会再分配(尤其是社会保障)中则应贯彻公平优先、兼顾效率的原则。(1)社会保障是保护“弱者”、维护稳定的安全网。公平竞争、优胜劣汰是市场经济运行的基本准则,因此,在其发挥作用时就会产生一种社会不稳定的因素。为维护社会的根本利益与保持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社会需事先注重构筑一张“安全网”──建立社会保障体系。(2)政府是社会保障的责任主体。建立社会保障体系,各级政府应承担义不容辞的责任。在“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共同负担”的保障模式中,仍应明确以各级政府为主。     

十二、权力不应是公平规则的障碍     

     朱林兴 (上海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城市经济研究所所长、教授):由于权力的介入和干扰使本应出台的公平规则迟迟出不了台,使本应实施的公平规则得不到真正的实现。介入或干扰公平规则的权力,会以直接或间接的方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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