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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与律师关系的现状透视

http://www.51xue.org.cn  2007/5/24 源自:中华职工学习网 【字体: 字体颜色

(一)非正常关系的表现

     在司法实践和社会生活中,法官和律师这两大群体中的绝大多数成员能遵循自己的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绝大多数律师与法官之间的关系和社会主义法治的要求总体上是适应的,也是健康的。但也有小比例的成员相互之间交往过密,形成所谓的利益共同体,损害国家利益和当事人利益,使法官与律师之间的关系非正常化,主要表现为:法官私下接触会见律师,为律师介绍代理、辩护等法律业务,向律师泄露案情或为律师打听案情,向律师“借用”交通工具,接受律师的吃请或由其支付的高档娱乐消费,到律师处报销应当由自己支付的各种费用等。这种法官与律师之间不正常的关系现象,也就是通常所折射出的“三同”(同吃、同住、同行)和“三案”(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现象。这种关系现象,公众深恶痛绝。从几年前的武汉中院法官腐败案,到安徽阜阳中院法官腐败案,都说明法官与律师的“亲密接触”行为是产生司法腐败的一个重要原因。一些无良法官已和“讼棍”律师、“讼托”联手织就了一张“黑网”,使法官手中的审判权、执行权“更具市场化”。律师们以办案法官朋友的身份通过各种途径向法官行贿,其花样繁多,送代金券、购物券、打牌故意输钱等,或者是以代理人的身份介绍当事人直接跟法官私下接触,由当事人给办案法官直接行贿。

     (二)非正常关系的成因分析

     肖扬指出,法官与律师的关系是一种职业的相互关系。这种关系只能在法庭上才体现,在办理案件的过程中才存在。然而,在法庭以外、案件以外,法官与律师这种关系已表现为人与人之间的其他社会关系,并已影响到职业上的相互关系。导致这种不正常关系的发生有以下几种原因:

     第一,一些律师职业道德低下,在诉讼中不是把主要精力用于研究案情提供证据和适用法律的建议,而是为打赢官司,想方设法打通法院门路,为了赚钱而不择手段。有的律师整天琢磨同法官拉关系、搞公关,有的律师充当腐败源,利用支付介绍费、咨询费、案源费、回扣、提成等手段腐蚀司法人员,干扰法官的依法办案,在败坏社会风气方面扮演了极不光彩的角色。

     第二,一些法官违反职业道德,甘愿自我贬低法官的崇高形象,经常与律师吃吃喝喝,晚上在娱乐场所消磨,有的主动要求律师报销费用,或向律师介绍案件从而收取费用,或向律师透露合仪庭、审判委员会研究案件的内容,利用职权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

     第三,中国是人情社会,许多法官和律师都是土生土长,沾亲带故,有关法律又缺乏必要的交流与回避制度,同时司法领域存在有理也打不赢官司现象,所以有理无理都要找关系。

  第四,法律不完善。我国三大诉讼法的回避制度,没有规定法官与律师的相互关系,它处在依法回避的盲区和边缘地带;我国没有陪审团制和三审终审制的制衡,法官行使权力受律师不当影响的风险相对大。如刑事案件,法定量刑幅度过大,证据规则不完善,能否定罪或保住性命等,给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过大,也使一些律师积极与法官“勾兑”,争取对当事人有利结果。

     第五,律师服务商业味太浓。首先,律师的目标是打赢官司,获得收入。而法官手里有裁判权,难免出现律师沟通法官,用当事人的钱换取法官手里的权。其次,辩护、代理行为还是不少律师的一种谋生手段,在诉讼中,律师不仅仅是诉讼代理人,在为被代理人谋利的同时,也在谋取自身利益。在谋取自己利益时,常常背离维护司法正义的职责。第三,目前所谓的“风险代理”在律师界很盛行,在“风险代理”中律师是在为自己打官司。律师利益的实现,离不开法官的裁判。在具体案件中,或败诉或胜诉,取决于法官的裁量。从为自己打官司的角度来看,律师就会想方设法影响法官,使自己的意见,理由尽可能地被法官采纳,使法官自由裁量的天平向自己倾斜。

     第六,法官心理失衡。法官缺少一颗平常心,不能正确看待其与律师收入上的差距,在与律师交往中常常会产生心理失衡问题。就总体而言,基层法官的收入远远不如律师,他们面临的工作压力又非常巨大,与同是从事法律工作的律师相比,法官付出多而回报少,而律师的代理费远高于法官的工资,这就使法官产生心理上的不平衡。为了弥补心理上失衡,少数法官利用手中的司法权为自己谋利,而律师出于个人的不当目的也乐于与法官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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