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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履行上述使命的现实障碍

http://www.51xue.org.cn  2007/5/24 源自:中华职工学习网 【字体: 字体颜色
(一)律师缺乏历史资源的支持。
  一个社会有其文化传统,现在社会仍受其影响。我发现中国古代社会逻辑学不发达,与西方相比缺乏层层论证。如东西方都出现的对话题文章,孔子的话很简练,缺乏明确界定,例如何为“仁”;而柏拉图则特别长,对概念的界定很清晰,层层跑析,例如何为“正义”。不讲逻辑是中国法律史和思想史的最大缺陷,这便导致了社会对律师以“敌意”,如儒家学派对邓析的攻击,律师这一职业在中国历史上未出现,而讼师讼棍与律师想差甚远。现在人们对律师的看法仍有不同,并没有把它作为令人尊重和高尚的职业,甚至还对律师做一些不合理的限制。因而,律师这一职业并未得到到中国传统文化的支持。
  (二)、官民隔阂带来的律师地位难以提高。
  我们都知道,法官的职业从本质上是反等级的,以为司法独立说到底是法官独立,是排斥等级的,可是,我国的司法改革中也涉及法官的等级制度问题。官本位渗透到社会的各个方面,导致了对律师的不尊重,律师在公共生活中不能享有崇高的地位,因而社会中出现李有些律师借助“行政职位”来提高自己地位的现象。则当然不是一种好的现象,因为律师应该有自己的知识荣耀和逻辑。
  (三)律师选用标准还不够高
  现在律师资格考试受到了关注,并且有严格的趋势。但在参加律师资格考试的标准方面,我国恐怕是最低的,在国外一般需要有四年的法学本科学习。当然,我们所要求的参加律师资格考试的标准有历史原因,有其一定合理性。但现在随着对法学教育的反思,参加考试的资格标准会有所提高,以便形成一个高水准的律师共同体,以保证我们的产品质量。所以律师要获得自己的尊荣必须提高自己的标准,法官、检察官也是这样。
  (四)律师过浓的商业气息会损害律师履行自己的使命[1]
  律师是法律职业者,有正义于改进社会现状的利益在里面,它不仅仅是个“饭碗”,还应是一种抱负,否则会成为社会中不受欢迎的人,甚至会成为社会的敌人。
  (五)律师职业的伦理规范缺乏广泛的社会认知
  律师有其独特的职业伦理规则,它不同与其它职业,甚至不同与法律中的法
官职业,例如律师为其客户保密的义务。这些职业伦理规范不仅仅要在律师界达成共识,更要让社会了解律师职业的特点,理解和尊重律师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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