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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员制度的弊端及改革的必要性

http://www.51xue.org.cn  2007/5/25 源自:中华职工学习网 【字体: 字体颜色

我国现存的法院职务序列模式是书记员——助理审判员——审判员,这种模式已成为现行书记员制度的根本弊端。主要表现在下列三个方面,1、人员缺额、队伍不稳定,2、业务不熟、工作能力差,3、职责不明,机构不健全。书记员一般都由法律专业毕业的学生,或转业军人或调入干部担任,对岗位工作一般不熟悉,工作能力也未经实践锻炼,往往是边工作过学习熟悉,很多书记员一旦熟悉业务以后,马上又晋升到审判岗位从事审判工作,这使书记员队伍人员衔接不上,整体业务素质不高,尤其是在基层法院,书记员人数严重短缺,这都不同程度上影响了审判工作的开展。

  目前,法院盛行“书记员——法官”的职务晋升序列模式,造成书记员职位难保长期稳定,书记员队伍新人多,缺额大,以致书记员和法官的职责不明和工作任务交替执行情况时有发生,书记员素质整体水平不高,业务不是很过硬。缺乏规范的管理机构和体系。个别书记员在政治信仰上出现危机,心理素质被忽视,还不能完全适应书记员肩负的工作任务和神圣使命。

  由于书记员与审判员的管理混在一起,也造成在法院的实际工作中存在着书记员与审判员的职、责、权、利无明确的界限。

  多年来,我国各级法院的书记员均分散在各业务庭,由业务庭的法官进行“传、帮、带”,形成了“一审一书、审书合一、以审带书”的审判组织结构,书记员没有明确的工作职责,干多干少、干好干坏,无统一的考核标准。

  有的书记员既记录又办案,案件出了差错责任难以分清;书记员的工作量和工作强度取决于所在庭室的案件数量与法官的工作方式。这就导致在同一法院不同庭室的书记员有的超负荷工作,有的相对较轻闲,不能充分调动书记员的工作积极性,也不能让优秀的书记员脱颖而出。这种分散管理的体制单调、呆板,缺乏应有的规范性和灵活性,使书记员的作用未能得到充分发挥,无法达到人员的最佳优化配置,从而影响了办案效率。再者,由于没有专门的管理机构,对书记员的思想教育,业务培训不能全面开展和落实,从而不能全面提高书记员的业务知识和业务技能。

  随着法院改革的不断深入,最高人民法院在2002年7月18日颁布实施了《关于加强法官队伍职业化建设的若干意见》。《意见》要求全国法院在法官队伍职业化建设中,实行法官定额制;试行法官助理制;实行书记员单独序列;对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及其他工作人员实行分类管理,建立科学的管理制度,以提高法院干部人事管理法制化、科学化的水平。严格的法官职业准入制、科学化的分类管理,已加快了法官的职业化进程。相应,书记员作为法院审判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独立的作用已决定书记员应向职业化方向发展,他们应与法官在同一起跑线不同的跑道上运行。

  目前这种传统的管理模式已经不能适应新的需要,改革书记员管理体制也势在必行,改革落实书记员制度,提高书记员的素质已是摆在各级法院面前趋待解决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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