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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论审判方式改革中书记员角色的重塑

http://www.51xue.org.cn  2007/5/25 源自:中华职工学习网 【字体: 字体颜色

 (1)开庭前送达工作的改进

  一个案件立案后,书记员就要面临种类繁多的通知及传票等送达工作,仅就笔者工作而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要送达合议庭成员通知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要送达诉讼权利义务通知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四条、第一百一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十六条的规定,还要送达举证通知书;另外,还要送达出庭通知书(通知代理人)以及传票等。如果当事人多,当事人的名称、案由等事项都要重复填写,造成时间和精力的浪费。笔者经过领导同意后,把合议庭成员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通知书和举证通知书合三为一,制作了一份统一的通知书,并对当事人提供证据的内容及格式作了统一规定,明确规范了对当事人提供证据的要求,达到了精简工作、提高效率的目的。

  (2)预备庭制度的改革

  所谓预备庭,又称庭前会议,是指在开庭前由法院召集各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进行某些庭前准备工作,以保证正式开庭能顺利进行的一种程序。实行预备庭既可使法官及当事人都对庭审的形式及内容有一心理上的准备,以提高庭审的质量及效率,亦可节省庭审时间。灵活运用之,可以有效克服目前庭审的某些弊病。

  预备庭的主体应该包括诉讼各方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关于预备庭的主体,还应解决两个问题:一是法院应否参加预备庭;二是法官应否参加预备庭。

  对于第一个问题,笔者认为回答应是认定的。鉴于我国目前当事人的经济、教育状况及律师队伍的素质状况,我们不便于照搬国外的相应的程序。因为,由法院指导当事人进行庭前准备,既可以完成必要的准备,也可借机进行一些普法工作,为以后的法庭审理提供方便,而且,我国目前的社会法律制度也使得当事人自行取得一些证据有困难,需要法院进行协助,法院对此不理,显然不合时宜。

  对于第二个问题,笔者认为答案应是否定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第七款规定“案情比较复杂、证据材料较多的案件,可以组织当事人交换证据”。该规定没有说明由谁主持证据的交换,是书记员还是主审法官抑或是合议庭的其他成员?现在我国一般都是由主审法官组织当事人交换证据。然而,在国外,不论是大陆系国家确定的“准备程序法官”还是英美法系国家确定的“主事法官”,他们有一个共同的地方,那就是:作庭前准备工作的法官与审理该案的法官不是同一个人。

  笔者认为,法官不应参加预备庭。这是因为:

  首先,这样可以避免法官在庭前与当事人有接触,避免了法庭在庭审前对案件有过多的主观看法,容易导致法官先入为主,妨碍审判公正,而且使庭审流于形式;

  其次,现代民事诉讼的一个显著的特征就是当事人诉讼地位的提高及对法官的恣意与自由裁量权的限制。限制法官恣意,在纵向关系中表现为审级的监督,在横向关系上就表现为对当事人合意的支持。易言之,及平等主体的合意在民事诉讼中对国家干涉的矫枉过正。在法庭审理前,法官介入当事人之间的证据交换等工作,显然带有一定的对当事人合意的影响,与现在民诉法的改革方向相左;

  最后,预备庭的内容主要是交换证据和确定争议的焦点,是一种程序上的工作,在实际操作中应严格与法庭审理中的调查庭相区别,在预备庭中不应进行质证,核证等工作,也不应对当事人进行询问、调查。而由法官主持预备庭,极其容易造成二者之间的混淆,在交换证据的同时对证据进行一定的调查,不符合强化庭审功能的审判方式改革的目的。

  因此,笔者认为,预备庭应由书记员主持,理由如下:

  第一,法院经过多年的发展,书记员基本具备了相应的素质,他们一般是高等受过法学教育的大学毕业生,对法律尤其是程序法有一定的理解,而且他们精通业务,熟悉法庭工作的程序,足以胜任这项工作;

  第二,由书记员主持预备庭,可以避免前述由法官主持预备庭的弊端;

  第三,预备庭并不属于程序审查,不需对证据进行核查,进行的是一些事务性的工作,由书记员主持,既可以减轻法官的工作压力,又可使法官保持尊严感,为以后的庭审铺平道路。

  最后,在确定当事人争议的焦点和交换证据之后,由书记员对预备庭的内容进行总结,形成最后清单。清单内容包括诉讼各方无争议的证据(此后不再调查)、出庭证人的名单、诉讼各方在预备庭中承认的事实、要求法庭调查的证据等。此清单由各方当事人最后确认后,提交法官。

  (3)庭前接纳证据制度的完善

  目前,当事人在立案阶段提交的证据,立案庭会出具一个提交证据的清单给当事人,但在案件进入业务庭后至开庭前,当事人再提交证据,据笔者调查,不少法院就不再出具收据给当事人。这样不仅容易出现如果证据遗失责任不清等问题,而且也不符合1998年6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995次会议通过的法释(1998)14号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问题的若干规定》第四条“审判人员收到当事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递交的证据材料应当出具收据”的规定。笔者建议最高人民法院尽快印制统一的接纳证据的收据,并规定由法官或者书记员对当事人在开庭前提供的证据出具收据给当事人收执并附卷,建立起一套完整的庭前接纳证据的制度。

  2.笔录工作的改善

  一个书记员最重要的工作是制作笔录,尤其是庭审笔录。其重要性不言而喻,兹不赘述。笔者认为,书记员要适应时代的变革,结合审判方式改革做好笔录就应该做到:

  (1)必须树立强烈的事业心和高度的责任感

  笔录工作十分辛苦,所以做一个书记员要准备吃苦。因此热爱这项工作是作好笔录的前提,另外要有高度的责任心。对于书记员来说,应时时想到,我们的记录是人民法院行使国家审判权的具体体现,它将接受历史的检验,来不得半点马虎。记录人的责任,就是将案件审理的情况如实地、全面地反映出来。

  (2)必须掌握法律,熟悉案情

  要当好书记员并不仅仅是能够将案件审理情况记录下来就够了,还必须掌握丰富的法律专业知识。书记员应当熟悉审判业务,懂得办案程序。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研案件时,经常要引用有关法律条文等。如果书记员对这些不熟悉,就很难避免记录中出现差错。

  书记员必须了解案情,对担任记录的案件,应首先阅卷。对案情复杂、牵涉人数较多的应作一些摘要,掌握案件的来龙去脉以及案件中涉及到的时间、地点、人名、物名、专用名词术语及生字、生词等。这样记录起来就很方便,而且速度也快。

  书记员还应了解法官的特点。每个法官问话、语言表述等各有不同,要主动向法官了解其办案的具体计划,认真阅读法官的调查、询问、提审提纲,了解法官对案件重要事实部分发问的意图,区分重点和一般,写出完整、准确的笔录。

  (3)必须练好记录的基本功

  首先,要加强文字修养,提高概括能力。

  记录工作是一门科学。要想做好这项工作,先要记录时不失原意,不能以个人意愿任意取舍。在这个基础上,又要力求语言简练,文理通顺。书记员要有分辨说话重点和根据概括能力。在记录时,对重要情节应尽量按原话记,尽量全部记下来,对一些一般情节和重复罗嗦的部分可以在不失原意的前提下概括一下,文字精炼些。但应特别注意不失原意,如果违背了这一点,那么再精炼、再概括的文字也失去了意义。

  其次,要学会电脑中文速录。

  现代化的社会是信息化的社会,这个信息化的社会又是以电脑为载体的。社会的发展和审判方式改革必然要求书记员记录由笔变“机”-速录机,推广使用中文速录机已势在必行,这是法院审判记录方式抑或是工作方式的一次革命。

  最高人民法院曾于一九九七年八月专门发出通知,要求在全国法院系统大力推广使用“亚伟”中文速录机,作为实现法院审判记录计算机化的理想产品。根据笔者的实践,速录机确实有以下的优点:由于采用多键并击的方式,每秒钟平均可击键2.5次,每分钟可打到200个汉字的高速度;在电脑上修改方便快捷,克服了用笔记录后在纸张上修改困难的缺点;笔录的字迹清楚美观,便于当事人和法官查阅;用速录机记录下来的的笔录等案件材料,还可以在笔录形成的同一时间上网,实现信息资源共享,为发展法院计算机综合信息管理网络的功能,提高办公、办案的现代化水平提供了必要的基础条件。

  因此,书记员应该尽快掌握这一强大的现代化工具。

  (4)必须拓宽知识面

  社会是复杂的,由各式各样的人和事物构成,作为审判机关,法院每天都与社会上各种人打交道,审理的案件形形色色、五花八门,反映了许多社会现象。上至天文、下至地理,以及各种社会矛盾,人际关系交织在一起。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工作人员审理案件,仅凭法律专业知识是不够的,没有一定的社会生活知识,就不可能审理好案件。由于案件的审理主要是通过笔录来反映,作为书记员也同样必须具有较丰富的社会生活知识,这样才能在记录时抓住关键问题,做到准确无误,在案件中发挥重要作用;作为法院的书记员,笔者认为应紧紧跟随社会的发展潮流,认真学习一些新知识,如随着因特网的发展,电子商务也应运而生,书记员如果不及时掌握有关的知识,不要说研究其法律适用问题,连作好这些案件的庭审笔录都很困难。

  总而言之,书记员工作是人民法院审判工作中必不可少的重要组成部分。书记员职责履行得好坏,对能否如实反映整个审判活动的全部情况,对案件能否正确、合法、及时地审理,有着密切的联系。

  因此,每个书记员都不应妄自菲薄,必须明确法律赋予自己崇高而神圣的权利、义务与责任,应该无愧于自己头戴的国徽、肩扛的天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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