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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法解除与原单位的劳动合同

  2009/5/12 源自:中华职工学习网 【字体: 字体颜色
《劳动法》第17条规定"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劳动者未解除与原单位的劳动合同,就跳槽到其他单位,是违反劳动合同的行为,应承但违约责任。《劳动法》劳动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第三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第三十二条还规定了劳动者可以随时解除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的情况。

  即:
  
  (一)在试用期内的;
  
  (二)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三)有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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