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足条件就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

  2009/5/12 源自:中华职工学习网 【字体: 字体颜色
问: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后,双方原签有固定期合同,劳动者提出变更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如何处理?

答: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仅签订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在合同期限内提出变更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司法实践中有的单位对劳动合同履行将满10年的劳动者,在重新签订新的的合同时,往往只签有固定期限的合同(多为短期合同)。在短期合同履行期间,劳动者提出当初本人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的条件,要求将有固定期限合同改为无固定期限合同。有的人认为,只有单位同意变更的,才可以变更无固定期限合同。如单位不同意变更,就不能支持劳动者的请求。考虑到这一意见与劳动法立法本意不符,所以在此给予明确规定。

劳动法第20条第2款规定的“双方同意续签”,应该理解为双方同意继续保持劳动关系,而不应理解为必须是双方一致同意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如果把该条款理解为只有双方一致同意续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才可续签,则劳动法可直接作出这样的规定,不必设定10年工龄,以及双方同意续签,劳动者单方就可提出签无固定期限合同的条件。而且,劳动法订立时,设立此条款的目的就是为了保护老职工的利益。在目前劳动者整体处于弱势地位的情况下,单位提出只愿签订一年期合同,劳动者拒绝则意味着失业,因此要求劳动者在当时就作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的意思表示是非常苛刻的。劳动者要求将固定期限合同变更为无固定期限的请求应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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